青岛免罚清单扩容:涉11个领域33项经营行为 免罚幅度20万元起步

2020-03-31 11:08 半岛网阅读 (292004)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王媛

31日,半岛记者从青岛市政府新闻发布上获悉,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促复工保经营稳发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岛城营商环境,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了《青岛市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涉及广告监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电子商务、医疗器械、质量监管等11个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领域的33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是对1.0版清单的补充完善。截至目前,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不予处罚事项已扩展至63项。

依据“1.0版清单”处置180余案件

新闻发布会上,青岛市市场监管局首先介绍了2019年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制度实施情况。2019年,市市场监管局借鉴上海、湖北等省市先进经验,制定出台了《青岛市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1.0版清单),将8个行政执法领域的30项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纳入不予处罚清单。清单倡导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坚持主客观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主观上确属无心之失,客观上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经营行为提出“首过免罚”。

该份清单施行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据此做出不予处罚案件180余件,分别涉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广告、食品标签瑕疵、明码标价内容不完善等4个领域,其中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事项占比接近85%,惠及主体多数是中小型、科技创新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法的主要原因是对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不够熟悉,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如果简单“一罚了之”, 企业不仅将面临罚款,而且在发展初期就因违法被列入失信名单,对企业的发展会造成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到全市的营商环境。

“应该说,实行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制度,对于避免企业因无心之失导致信用受损、负担加重,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实行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制度,有效避免了企业因无心之失导致信用受损、负担加重。市场监管部门探索包容审慎监管,给企业减 “负”,受到了欢迎,“亲”“清”的政企关系更加和谐。

“2.0版清单”促营商环境再优化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段启辉介绍,免罚清单升级扩容至2.0版,目的有三,首先是促市场主体活力。为贯彻省、市抓好疫情防控,加快打造“三化三型”政府,进一步巩固形成高质量发展强势的要求,市市场监管局积极探索用市场化的思路、法治化的办法提升监管效能。在去年研究制定1.0版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基础上,升级出台2.0版清单。该份清单既是市场监管部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优惠政策,也是优化政务服务、完善容新容缺容错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创新创业创造的具体举措。

坚持包容审慎监管,促优化营商环境。省委书记刘家义在全省“重点工作攻坚年”动员大会上强调,“要发起优化法治环境攻坚行动,坚持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健全‘免罚清单’机制”。市委书记王清宪提出,“以市场化、法治化思维开展工作,打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让企业放心投资、一心发展”。 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制定出台2.0版清单,围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特别是对那些符合青岛产业发展政策的新兴行业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以及处于初创期的企业,量身定制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和标准规范,减少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干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围绕疫情防控,促企业复工复产。当前,青岛市正值疫情防控和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按照稳就业、保民生、促发展的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坚持依法履职,主动担当,积极作为,针对企业复工复产的需要,进一步扩容清单事项,通过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落实“免罚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为复工复产提供更宽容的制度环境。

11领域33个事项呈现三大特点

2.0版清单共涉及广告监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电子商务、医疗器械、质量监管等11个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领域的33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是对1.0版清单的补充完善。截至目前,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不予处罚事项已扩展至63项。

列入清单的事项,主要有3类,一类是为支持线上网络经营、网络餐饮服务、医疗器械等行业企业尽快复工,如第7项、第12项、第20项等;第二类是对企业未及时办理证照登记、变更和备案等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为企业创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如第5项,第17项,第19项等;还有一类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首先,坚持合法合规、公平公正。《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该罚的不能不罚,不该罚的一定不能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该条款是对不予处罚事项做出了原则性规定。2.0版清单侧重在处罚法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执法的社会效果,以及国家当前政策等诸多因素,坚持过罚相当,对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表述,是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细化,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

其次,坚持宽严相济,重在扶持企业。2.0版清单进一步强化了惠企力度,如清单第一项涉及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等用语的违法行为,为企业减轻处罚的幅度起步就是20万元。清单有11项涉及电子商务、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和医疗器械经营等,主要是支持线上网络经营、网络餐饮服务、医疗器械等行业企业尽快复工。另外,还有11项是对企业未及时办理证照登记、变更和备案等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为企业创造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同时,清单严把安全底线,排除了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对此类违法行为,我们将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严管。

第三,坚持严格适用,注重落地落实。2.0版清单对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类型、适用条件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都做了明确规定,统一执法标准,方便执法人员“照单”实施,增强了可操作性。同时,为确保清单落地落实,出台了“三制一规范”工作机制,倡导包容审慎监管机制,优化推行信用承诺机制,坚持依法严格监管机制,规范不予处罚的办理程序,推动执法流程标准化,确保不予处罚制度真正落地,惠及企业。

2.0版清单属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

权威解读:

1, 2.0版清单与1.0版清单是什么关系?

解读:1.0版本清单是青岛市乃至全省第一份市场监管领域的不予处罚清单,该份清单于2019年7月份制定出台,2019年8月18日起正式施行,共包含涉及8个市场监管执法领域的30项不予处罚事项。2.0版清单是升级版清单,涉及11个市场监管领域,共33项不予处罚事项。相比1.0版清单,涉及领域更广、不予处罚政策的力度更大、操作性更强。2.0版清单出台后,现行1.0版清单继续有效,至此,不予处罚事项扩展至63项。

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制度是市场监管部门创新理念,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扶持企业发展的有效举措,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职能,主动作为,为助推经济高质量进行的积极尝试。以清单为基础,市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事中事后精准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2,清单中哪些事项体现了疫情大背景下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措施?

解读:当前正值疫情防控和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积极采取措施为企业纾困,不仅是稳就业、保民生、促发展的必要之举,也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有力保障。

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履职,针对企业复工复产的需要,进一步扩容清单事项,提速、升级出台清单,通过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落实“免罚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为复工复产提供更宽容的制度环境。

2.0版清单中有11项涉及电子商务、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和医疗器械经营等,如第7项、第12项、第20项等,主要是支持线上网络经营、网络餐饮服务、医疗器械等行业企业尽快复工;另外,还有11项是对企业未及时办理证照登记、变更和备案等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如第5项,第17项,第19项等,都是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包容审慎尽管,主动作为,帮扶企业的积极举措。

3, 如何界定是否轻微违法经营行为,罚与不罚的评判标准是什么?是否可能存在违法经营者钻空子的情况?

解读:《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上述条款实际就是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罚与不罚的原则性评判标准。清单事项是依据《行政处罚法》原则性规定,坚持过罚相当,对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表述,是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细化。

关于是否可能存在违法经营者钻空子的情况,一是清单规定了严格的不予处罚适用条件,规定“首过免罚”,既给予改正的机会又防止无原则的放纵。对于市场经营主体屡查屡犯的,不仅不能免于处罚,还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二是清单坚持安全底线,排除了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对此类违法行为,将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从严监管。

三是对列入《清单》的不予处罚事项并非放纵不管,而是要求执法人员综合运用批评教育、政策提醒告诫、约谈、责令改正等多种手段,确保市场经营主体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合法合规经营。对于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仍要给予相应处罚。

4. “为企业减轻处罚的幅度起步就是20万元”,何以能免罚?

解读:清单第一项涉及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等用语的轻微违法行为。对此类违法行为,《广告法》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应当说,该项处罚幅度比较重,特别是对于初创期的企业来说,2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可能是“灾难性”处罚。

但法律规定的罚款金额起点高低,并不是衡量是否轻微违法的标准,不代表此类违法行为一概都要给予处罚,罚或不罚,关键还是要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于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不予处罚。清单第一项就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做了详细表述,是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