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有了首部地下空间法规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建设
半岛记者 李晓哲
31日上午,青岛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会议表决通过《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公布实施。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
据了解,《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地下空间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地下管线、轨道交通等涉及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其中,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表建筑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保护资源、保障安全、公共利益优先、地下与地上相协调的原则。《条例》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职责。还明确,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空间普查、地质调查、规划编制、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等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优先安排公共设施
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做好规划是第一要务。对此,《条例》明确,市、县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涉及地下空间的人民防空工程、市政设施、交通设施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相衔接。《条例》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开发战略、规划目标、平面布局及空间管制、竖向分层划分、重点地区建设范围、地下地上空间一体化安排、开发步骤等内容,并就资源保护、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方面做出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对近岸海域下的空间开发利用做出统筹安排,合理确定海域下空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预留建设条件。
《条例》明确,地下空间应当优先安排市政、交通、公共服务等设施,满足人民防空、防灾减灾需要。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应当遵循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的原则,合理安排不同竖向分层的建设项目,明确不同层次、不同项目之间的连通规则。深层地下空间应当作为远期开发资源加以保护,并预留开发利用条件。
禁止擅自进行地下空间建设
在地下空间建设上,《条例》明确,地下空间建设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并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禁止擅自进行地下空间建设。
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应当随地上建设一并办理规划许可、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 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划拨外,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条例》还列举了三种情形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包括(一)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二)附着于市政设施、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地下建设项目;(三)其他依法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
此外,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或者连接已设定产权用地建设的地下公共连通通道,属于非营利性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公共连通通道配建的经营性建筑不超过通道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的,可以按照公共连通通道用途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擅自改变用途最高罚10万元
《条例》明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构)筑物的权属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地下公共停车场、公共连通通道等设施,不得进行分割登记。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中,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动地下空间房屋建筑结构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变地下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