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之家超市买到过期饮料 消费者获赔1000元

2020-04-05 16:55 信网阅读 (101419) 扫描到手机

3月20日,市民王先生在青岛市市北区标山路上的东方之家超市购物,回到家后发现购买的两瓶美汁源牌美日轻活山楂饮料已经过期。王先生找到店家要说法,但双方在赔偿方面迟迟无法达成统一。记者联系到该店老板,对方承认饮料确实已经过期,对此他愿意赔偿1000元,但顾客没有答应。市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商家销售过期商品情况属实,下一步将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 受访者

王先生告诉记者,3月20日的时候,他路过标山路上的东方之家超市,并在超市购买了一些商品,其中包括了两瓶美汁源牌美日轻活山楂饮料。回到家后在饮用的过程中,王先生偶然间发现,这两瓶饮料都已经过期。“瓶口处的生产日期是2019年6月6日,保质期为9个月,也就是在3月6日已经过期。”王先生说道。

3月23日,王先生再次来到超市,商家经过查看后承认自己存在过失,并表示愿意赔偿王先生,但双方就赔偿金额达不成统一。原来,王先生第二次来超市时,为了取证他又购买了一瓶相同的饮料。并要求对方按照两次消费进行赔偿,也就是赔偿3000元。而超市方面认为王先生的行为存在故意索赔的嫌疑,拒绝了王先生的要求,只愿意赔偿其1000元。

王先生表示,原本他想答应对方1000元的赔偿,但对方的态度令他无法接受,双方协商未果,王先生联系了市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赶到现场,罚没了剩余产品并对此事展开调查。

记者首先联系了东方之家超市,该店负责人承认,王先生在自己购买的饮料确实已经过期。因为年后店内一直没有营业,直到3月16日才刚开始营业,很多货物没来及调整。负责人表示,王先生向其提出了3000元的赔偿要求,但自己只能接受1000元。此事食药监已介入调查。

随后记者联系了市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经调查商家销售过期商品美汁源牌美日轻活山楂饮料情况属实,检查时发现货架上还有12瓶相同批次产品,已经全部没收。“产品的生产日期2019年6月6日,保质期9个月,销售的时候已经过期。”工作人员表示,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下一步将对其进行处罚。

对于双方协商方面,执法人员表示,目前超市提出赔偿1000元,但顾客没有同意,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截止发稿记者从王先生处了解到,他已经接受了对方的赔偿方案,双方达成和解。记者 杨宇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