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来青岛后“再就业” 因工受伤怎么办

2020-04-11 20:03 半岛网阅读 (59330)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王洪智

  年过50的李某,原是山西省一名煤矿工人,2012年从公司办理退休后,便同老伴一起来到西海岸新区投奔儿子。退休后赋闲在家并领着养老金,但李某觉得日子过得并不充实,便想再找一份工作。2018年8月,李某与某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一年,李某接受某服务公司安排在某大学从事保安工作。2019年2月的某一天,在履行工作巡逻期间,李某发现有外来车辆在校内做生意,根据安保职责,对校外车辆进行驱离,但却不慎摔倒受伤。同班工作的同事赶到后立即将他送到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李某为右股骨骨折,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近十万元。

  李某住院期间,一直由其妻子王某护理,由于王某没有收入来源,也不想给儿女增加负担,医疗费对老两口来说不算一笔小数目。事故发生后,李某所属的某服务公司仅支付了6.5万元费用就不再支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李某只能将某服务公司诉至法院。李某的伤势经过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右下肢损伤为九级伤残。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对纠纷性质提出了异议,被告辩称公司与李某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工伤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为其工伤治疗缴纳费用,且公司已为其投保商业险,故本案不是劳务雇佣合同责任纠纷,而是劳动合同工伤责任纠纷,应属劳动争议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应先通过劳动仲裁解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原告在工作期间摔伤的事实,双方都予以认可,案件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被告虽主张系劳动合同工伤纠纷,但却并未提交原告系工伤的证据材料。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于2012年办理了退休手续,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领取退休金。2018年8月受雇于被告,定期发放劳动报酬,原、被告双方应属劳务雇佣合同关系。后原告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摔倒受伤致九级伤残,被告应当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万元。

  法官介绍,赔偿责任。同时也提醒劳务关系双方,在签订书面协议时,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益和义务,以防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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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半岛网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