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适用房或可变更为商品房 申请条件、适用范围公布

2020-04-23 15:53 半岛网阅读 (115502)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郭振亮

  4月23日,记者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到,该部门发布《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通过补缴土地收益价款取得完全产权,住房性质由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

【申请条件】

  2005年1月1日(含)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且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项目购房人,可申请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申请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登记的产权人,且经申请购买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以下称共同申请人)书面同意;

  (二)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满5年;

  (三)为了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四)无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住房完全产权的情形。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区房地产交易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签署的同意取得完全产权的意见书;

  3.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

  (二)区房地产交易部门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以下称《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该房屋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金额、收款银行账号和缴款期限等信息。

  (三)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土地收益金后,持《通知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换发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书》。申请人未在缴款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土地收益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通知书》同时作废。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后,需上市交易的,按照商品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缴纳标准】

  取得完全产权时应按以下计算公式缴纳土地收益价款:

  (一)自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2年内申请缴纳的:应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项目预(销)售许可满5年时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50%。

  (二)自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2年后申请缴纳的:应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申请完全产权时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50%。

  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并定期公布。申请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时,按照最近公布的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执行。

  【其他情形】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购房人有下列情形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土地收益价款,拒不补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

  (二)违反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使用等规定,不能限期整改的。

  【系统建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完善青岛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信息系统,将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业务纳入系统管理,达到信息共享、服务便捷和统计精准,实现“一次办好”。

       【适用范围】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高新区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即墨区、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