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注册商贸公司专卖假茅台、五粮液 团伙成员均获刑

2020-04-24 22:55 半岛网阅读 (188825)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孙桂东

  2014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陈某某注册成立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聘用赵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管理、送货、库管、会计等工作,预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茅台酒、五粮液酒。期间,陈某某等人事先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53度贵州飞天茅台酒、贵州五星茅台酒、五粮液,先后销售给孟某(另案处理)和孙某某,孟某和孙某某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又多次将这些商品以高价销售给普通市民。后该团伙被抓获,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五粮液酒被查获。

  2018年10月26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判决,认定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孙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严格把握犯罪构成,厘清罪与非罪界限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赵某某时,检察机关审查案卷材料发现,赵某某与陈某某系夫妻,曾帮助陈某某运送假酒,但其否认知道运送的酒系假酒,并表示对假酒的来源不知情,陈某某也未提及此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在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构成该犯罪共犯,倘若不能证明赵某某的主观故意,那就不能认定构成共犯。考虑到这一证据不足,承办人第一时间讯问了犯罪嫌疑人陈、赵二人。经讯问,二人均未供述存在销售假酒的共谋。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系共同犯罪,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通过用证据说理,用事实说理,避免错捕漏捕,保证了案件质量。

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全面打击违法犯罪

  在审查该案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根据陈某某的供述和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陈某某、黄某某所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从谢某某和万某处购买,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谢某某、万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鉴于两个案件之间存在关联,对这2名犯罪嫌疑人予以追捕,实现了全链条打击违法。同时,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单位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是经合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客观上实施了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客体上侵犯了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单位犯罪,因此检察机关以单位犯罪提起公诉,法院也最终予以认定。

专门案件专业办理,精准打击食药犯罪

  2018年以来,市南区检察院成立食品药品环境犯罪检察官办公室,由专门的员额检察官负责办理食品药品案件。作为该办公室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案件,承办人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改变以往工作模式,一方面由员额检察官直接衔接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办案干警,通过提前介入、侦查咨询、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官意见等方式引导侦查,保证办理质量和监督强度;另一方面加强与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沟通协作,多次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会商研判,既有力打击了假冒侵权商品,避免商品进一步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众健康,也严格厘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打击面过大而造成冤假错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办理做出了良好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