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青岛市北检察在行动

2020-04-26 20:48 半岛网阅读 (61943)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孙桂东

  近年来,市北区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坚持把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为护航全区经济发展、保护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相关案例】

  为获取高额利益,于某甲、于某乙租赁某商业街店铺,销售假冒的知名品牌运动服装和鞋类。案发时,查获假冒运动品牌服装和鞋类价值共计180余万元。该案由市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于某甲、于某乙均被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上述案例,就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下面,北检君为大家盘点两种常见类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

  1.何为“同一种商品”?

  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2.如何认定“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4月26日是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和我们大家息息相关。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的市场规则和秩序,还会阻碍社会的健康发展和进步。市北区检察院将继续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