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就不承认劳动关系?即墨法院:不影响关系成立

2020-05-01 12:40 半岛网阅读 (61067)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王洪智 通讯员 傅云霞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

【案情回顾】

  宋某在某酒业公司从事司机兼业务员工作,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两次签订《招聘工人合同书》,其余时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通过现金方式发放,宋某仲裁请求确认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与某酒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宋某请求。但该酒业公司认为2015年10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书,宋某并非其公司正式职工,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遂诉至法院。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酒业公司在庭审过程中确认宋某提交的2017年4月、8月工资统计表系其法定代表人何某所写,并且仲裁时提交了2017年9月的工资表,可以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宋某该期间在该酒业公司工作。该酒业公司的主张与其提交的证据相互矛盾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宋某不在其公司处工作,即墨法院确认2015年10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驳回该酒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该酒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现今用工关系中,部分用工单位招用劳动者时采取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现金发放工资等方式规避相关用工责任,这些行为能否真正逃避法律责任?答案显然是“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适用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从事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则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即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