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的通告》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5月7日

2020-05-02 13:51 半岛网阅读 (85029)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尹彦鑫

  各有关单位:

  记者从青岛公安部门获悉,经研究,2015年4月8日印发的《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的通告》(青公发〔2015〕16号)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7日。

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我市行政区域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本通告。

  本通告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实行动态监管,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并保持正常运行。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格,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危害性、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路线、驾驶员姓名、押运员姓名及运输、经营、购买单位名称等内容的资料,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防护用品和制定应急措施。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承运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五、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六、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载运危险化学品,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依法、规范、安全行驶,不得超载、超速,严禁搭载无关人员。

  七、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行限制通行管理,每日7时至9时、17时至19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禁止在遵义路、滨海路、天水路以南,滨海大道(含)以西,环湾路、杭州支路以东区域通行,其他时段进入该区域通行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其它区(市)限制通行时间和区域由各区(市)公安机关确定并予以通告。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制度,教育职工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企业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法处罚;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2015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7日。

青岛市公安局

201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