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企业老板带头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印章 全部判刑

2020-05-03 11:19 半岛网阅读 (77207)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王洪智

  被告人杨某(男,安徽定远人)于2016年6月注册成立青岛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雇陈某(男,安徽定远人)作为本公司业务人员。为提高公司处理废料审批效率,简化流程环节,被告人杨某与陈某预谋对上下游单位的印章进行伪造。自2016年冬天至2017年8月份,由被告人陈某向被告人杨某提供其包揽合同的公司企业印模,被告人杨某提供环保部门公章及业务审批专用章印模,后被告人杨某在被告人王某(男,山东莒县人)处、龙某文印店(未到案)处伪造多枚国家机关印章和公司企业印章。2017年8月28日,侦查机关在被告人杨某位于青岛西海岸新区汇峰嘉园小区的办公室内,查获多枚国家机关印章、公司印章。经鉴定,“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印章、“青岛新世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印章、“江苏省环保厅固体废物管理业务专用章”及“齐鲁安替制药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均系伪造。综上,被告人王某涉及伪造国家机关印章1枚、公司企业印章2枚;被告人杨某涉及伪造国家机关印章2枚、公司企业印章2枚;被告人陈某涉及伪造公司企业印章2枚。

  原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扣押在案的国家机关印章、公司企业印章依法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王某的主要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上诉人王某是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其在共同犯罪中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原审量刑过重。

  经二审审理认定的事实、证据和一审相同。青岛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人杨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原审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王某是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其在共同犯罪中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依据上诉人王某及其同案犯杨某等人的供述等在案证据证实,王某购买专门设备,多次实施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犯罪行为,不属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大。王某认罪悔罪的情节,原审判决已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