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关于限价商品住房标注人才公寓住房如何上市交易的问题

2020-05-18 14:18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55509)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郭振亮

“城阳区流亭街道天一金色海湾小区当初购买的是人才公寓性质的限价商品房,第一次满五年之后出售,土地出让金如何缴纳?怎么个缴纳法?”市民提出了疑问。

对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说:青岛市公开销售的城阳区天一金色海湾小区等人才公寓项目,按照青岛市相关规定,是由限价商品住房调剂用于人才公寓的项目。与其它人才公寓房源不同,申购此类房源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为不超过20平方米;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登记为“限价商品住房”,并标注“人才公寓”;上市交易和增值收益等参照限价商品住房相关规定执行,即: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