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 青岛市城阳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官方处罚
2020-05-25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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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报业·半岛记者 郭振亮
近日,胶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胶建安案立字[2019]第30号显示,青岛市城阳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胶州市科苑路北侧施工的太和旺邸B区P1#-P17#楼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1年11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2018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胶州市城乡建设局决定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5月21日。
据了解,青岛市城阳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年还因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等行为分别被城阳区城建规划局、胶州市城乡建设局开出三张“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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