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后不续订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官方回复

2020-05-31 12:42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57204)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肖玲玲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者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近日,市人社局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就此做出了解释。

事件简介:

李某与某公司订立了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岗位为销售,月工资为5000元,2018年8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该公司未询问李某是否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直接给其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李某诉至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万元。公司辩称,李某因销售额达不到公司的标准,且其也不愿意继续工作,主动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

处理结果:

庭审中,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合同期满未续订,系因公司维持或提高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李某不同意续订。故裁决支持李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之规定,合同到期后未续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要区分三种情况:一是单位不愿再与劳动者续订的,这种情况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二是单位愿意与劳动者续订,但是要降低劳动者原来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这种情况单位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是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待遇的,而劳动者不愿意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单位可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究竟属于上述哪种情况,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提高法律意识,认真学习法律规定,注意完善内部管理,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建议用人单位采用书面形式,征求劳动者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意见,根据劳动者的意愿并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续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