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教育部等6部门: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2020-06-01 14:50 中新经纬阅读 (51955) 扫描到手机

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1日电 据科技部消息,科技部、教育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做好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工作。

来源:科技部官网

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意义。依托各类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主动作为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进一步明确科研助理经费开支的相关管理要求。加强对科研助理岗位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建立完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助理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做好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工作。

通知提出,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主体,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中,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相关工作。

通知指出,进一步明确科研助理经费开支的相关管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自身情况,按规定从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开支科研助理的相关经费支出。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及结余资金均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对于新立项项目,应结合科研助理的聘用情况认真测算经费需求,据实列支;在研项目如需调整预算,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调整。鼓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现有经费渠道,配套专门资金为科研助理岗位提供长期稳定支持。

通知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单位的实际签订服务协议等,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服务期限等内容,并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具体要求,参照本单位同级同类岗位确定科研助理薪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为科研助理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高校毕业生在担任科研助理期间,其户口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项目单位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档案可参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转递至项目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服务协议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签协议,其户口和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就业后工龄与科研助理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