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未成年人伸手作恶必重判!即墨法院发布两起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2020-06-01 21:40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82129)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王洪智 通讯员 段婧

今天是“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墨法院选取2019年以来审结的两起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切实贯彻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精神,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和神圣使命。即墨法院希望通过这两个案例,唤起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构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保障青少年健康快乐成长。

1.高某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将在某广场玩耍的被害人王某(9周岁)哄骗至其家中,在房间内对王某实施猥亵,并给了王某两元钱,让其回家不要告诉父母。

裁判结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高某某对不满十二周岁幼女实施猥亵,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即墨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对被告人高某某依法判刑,彰显了人民法院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本案同时也警示家庭和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告诫广大青少年儿童如果正在面临或者已经遭受不法侵害,要及时告知家长、老师或报警,第一时间寻求法律的保护。

2.李某某强奸幼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之女与被害人刘某(13周岁)系同学关系。2018年6、7月份至2019年4月1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刘某系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在其家中、旅馆等处多次与刘某发生性关系。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应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即墨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系犯罪人利用被害人与其女儿平时亲密交往便利,而实施强奸的恶性案件,是典型的熟人作案,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挑战道德法律底线。据“女童保护”2019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七成儿童性侵案件系熟人作案,此类案件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缺失,提示学校、老师、家庭、家长,一定要切实履行未成年人保护、监护法律责任,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第十九条: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第二十五条: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