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等部委出台政策 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2020-06-02 19:30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51175) 扫描到手机

复工复产过程中,一直有企业来电话建议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近期,中国银保监会等部委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为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制定了多项措施。12345帮您梳理

一、信贷环节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

(一)取消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银行不得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

(二)严格执行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等禁止性规定。不得要求企业将一定数额或比例的信贷资金转为存款。不得忽视企业实际需求将部分授信额度划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强制以银行承兑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替代信贷资金。不得在信贷审批时,强制企业购买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提前开展信贷审核。银行应根据企业申请,在存量贷款到期前,提前做好信贷评估和审核,提高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不得以断贷为由提高贷款利率,确保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以合理成本获得贷款;不得继续对“僵尸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挤占银行可贷资金,推高其他企业融资成本。

二、助贷环节合理控制融资综合成本

(四)明确银行收费事项。银行应在企业借款合同或服务协议中明确所收取利息和费用,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

(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管理。银行应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由一级分行及以上层级审核第三方机构资质,并在合同中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

(六)实行“两个严禁”。银行应掌握支持信贷决策的客户信息,严禁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严禁银行将信贷资金划拨给合作的第三方机构,防止信贷资金被截留或挪用。

三、增信环节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减负

(七)合理引入增信安排。银行应充分挖掘整合企业信用信息,支持通过与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的相关管理和信息系统对接,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对客户信用准确画像,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除特定标准化产品外,不得为企业指定增信和专业服务机构。银行不得以向专业服务机构推荐客户的名义,向合作机构收取业务协办费用,导致企业融资费用增加。

(八)由银行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应全额承担。银行为授信评估目的引入外部数据、信息或评级的,不得要求企业支付相关费用。对于小微企业融资,以银行作为借款人意外保险第一受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承担。

(九)由企业与银行共同承担的费用,银行不得强制或以合同约定方式向企业转嫁。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鼓励银行主动承担强制执行公证费;以银行作为抵押物财产保险索赔权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和企业按合理比例共同承担。

(十)由企业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支出。银行不得强制企业购买保证保险,不得因企业购买保证保险而免除自身风险管控责任。保险公司不得提供明显高于本公司同类或市场类似产品费率的融资增信产品,增加企业融资负担。

四、考核环节考虑企业融资成本因素

(十一)加强资金转移定价精细化管理。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鼓励银行加大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度,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十二)科学开展内部信用评级和拨备计提。银行内部信用评级要兼顾借款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可参照外部评级结果。银行在计提拨备时应遵循会计和监管规定,综合考虑信贷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经营前景等因素进行评估,避免拨备计提不科学导致企业资金成本上升。

(十三)内部考核应适当和精细。银行应完善综合经营绩效考核办法,避免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为实现不当绩效考核目标,采取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附加不合理信贷条件等做法。银行应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企业信贷融资设置差异化考核目标,防止因过度追求低风险而导致参与方过多、融资链条过长,间接推高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