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立下建设任务“军令状” 今年建筹10万套房“留人才”

2020-06-02 20:30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88937)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郭振亮

人才的发展是激发城市活力、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第一动力,加快推进人才住房建设,是青岛市着力解决人才住房困难,解决人才对住房的后顾之忧,将青岛市打造成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人才高地”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双招双引”攻势的题中应有之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以人才住房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不移地走人才强市之路,丰富和完善各类人才保障措施,让人才“来了有房住,留下有住房”。

超950万平方米开工建设,人才住房成效显著

青岛市从2012年开始实施人才住房建设,先后印发实施了《青岛市“千万平米”人才公寓建设推进方案》《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青政发〔2015〕27号)《关于加强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2号)等一系列文件,明确和规范了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中的规划布局、筹集渠道、分配管理、运营管理、保障措施等内容。青岛市是全省第一个出台专项人才住房政策的城市,也是全国人才安居工作政策体系完整、运作实施规范的先进城市之一。截至目前累计开工建设人才住房项目237个,建筑面积956.53万平方米,约10.52万套,竣工建成项目108个,449.85万平方米、5.3万套。已开工项目中,租赁型人才住房项目121个,约5万套,占总房源47.5%。产权型人才住房项目116个,约5.5万套,占总房源52.5%。

青岛市人才住房的建设和分配有效解决了部分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特别是对高校、科研院所和卫生医疗机构等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集中的单位,都进行了重点支持,其中,重点面向山东大学、山东科技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青岛科技大学、青岛理工大学、山东外贸学院等多所高等院校,以及海尔集团、中车青岛四方股份公司、青医附院、齐鲁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先后分配人才住房超过100余万平方米,为各院校、单位引进人才、留住人才提供了有力保障。

约3.9万人住房补贴审核通过,建立人才住房保障供应体系

青岛市人才住房房源类型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根据引进人才规模、土地资源和住房需求情况,合理确定租赁型人才住房和产权型人才住房占比,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以建设租赁型人才住房为主,基本建立起了租赁型和产权型并重、租购并举的人才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在实物分配的基础上,青岛市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支持人才通过市场租赁住房多渠道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对在青就业的符合申报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取得全日制研究生、本科学历,且获得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分别按照1200元/月、800元/月、500元/月标准发放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住房补贴,逐步建立起“租、售、补”相结合的人才住房管理和实施体系。截至目前,高校毕业生在青就业住房补贴审核通过约3.9万人。

在保障对象方面,青岛市人才住房主要面向在青岛全职工作且在青岛市无住房(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5年内没有商品住房交易记录)的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人才,以及在青岛市创新创业并作出贡献的各类人才。保障标准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不同层次标准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全市按照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分配对象范围、资格条件、排序规则开展分配工作。人才类别分为七个层次,享受55—180平方米不等住房面积标准。

建设筹集10万套,开启人才住房新征程

为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住房建设的工作部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学深圳、赶深圳”为契机,以站在未来看今天的眼光,综合考虑青岛市发展和未来人才爆发式增长趋势,确定了2020年建设和筹集人才住房不少于10万套的工作目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坚持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通过新建、购买、改造、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人才住房房源。具体采取以下模式:

一是加强集中建设。以公共交通便利为导向,实施人才住房集中建设,选择配套条件成熟的地块以及人才较为集中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集中建设人才住房,统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2020年各区市计划拿出2095亩土地专门用于人才住房集中建设,争取建设人才住房约5万套。

二是严格实物配建。除破产国有企业用地、土地变现资金进入市财政“国企改革资金平台”的企业用地外,各区(市)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及因容积率调整产生的住宅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均应按规定比例实物配建人才住房。《实施意见》将人才住房配建政策执行范围由七区扩大至全市,最低配建比例由5%调整至10%。2020年通过配建预计可建设人才住房3.5万套。

三是盘活存量用地。支持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环境污染防护要求的前提下建设人才住房。2020年,全市计划通过盘活存量用地建设人才住房约0.5万套。

四是盘活存量用房。鼓励各区(市)通过购买、改造、长期租赁存量商品住房等方式筹集人才住房房源。对剩余安置住房,棚改腾空房屋、已建成并空置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经改造符合条件的,可纳入人才住房房源。2020年,计划购买、改造存量用房约1万套。

五是购买商品住房。对全市可售商品住房项目,可结合引进人才的住房需求情况,在项目销售前划定20%的房源,向人才发出公告,优先面向人才销售。

六是打造人才小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积极做好市级人才小镇项目选址工作,协同相关区市政府紧密结合周边产业布局和人才需求,高标准规划、高标准设计、高标准建设,把青岛市人才小镇打造成产业、交通、居住配套一体化的高质量项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还将在保障用地及时供应、发挥专营机构作用、跨区协作筹集房源、建立租售调节机制、加强房源处置管理等方面,研究具体保障举措,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建立人才住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同时,青岛市将探索建立人才住房建设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统筹全市资源,创新市场化运作机制,大力推进人才住房建设和筹集,以满足人才差异化住房需求为目标,科学制定人才住房建设计划,创造条件聚集、留住未来城市新的建设者,为青岛市提供更多能攻山头、能打胜仗的“精兵强将”。

新闻链接1:

根据《关于加强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2号),在加强房源分配管理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明确分配条件:人才住房主要面向在青岛全职工作且在青岛市无住房(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5年内没有商品住房交易记录)的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人才,以及在青岛市创新创业并作出贡献的各类人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不同层次标准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人才及其配偶享受过用于改善生活或住房的一次性补贴的,或在青岛市范围内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人才住房政策。

统一分配条件和程序:全市按照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分配对象范围、资格条件、排序规则开展分配工作,区(市)和各自建人才住房单位不能单独划定或提高申请条件。

市本级投资建设和筹集的人才住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拟定分配方案、发布分配公告,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的人员排序名单,经查重审核后,组织实施分配。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组织建设的人才住房优先面向用工单位、园区及周边符合条件的人才分配;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人才住房,优先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分配;上述房源分配后的剩余房源以及区(市)建设和筹集的人才住房,由区(市)组织分配。区(市)和自建人才住房单位制定的分配方案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分配。分配结束后,应将合同签订情况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录入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

明确租金和销售价格标准:租赁型人才住房结合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实行阶梯式租金递增模式,承租人首个租期租金标准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60%确定;第二个租期租金标准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80%确定。产权型人才住房销售价格按照不高于销售时点同区域商品住房售价的80%确定。

新闻链接2:

根据《关于加强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2号),在规范房屋运营管理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财政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租赁型人才住房,原则上只租不售,周转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运营单位,也可直接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运营机构进行运营管理。

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住房,其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可以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10年,出租期限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计算。在规定的出租期限届满后,可以按规定转为市场化租赁住房继续出租,也可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以届时周边商品住房价格销售,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型人才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者变相出售。人才承租租赁型人才住房可签订租期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期满后如有需要并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租住期间出现违约情形的,取消其产权型人才住房购买资格。

产权型人才住房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人才调离本市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回购或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销售;超过5年但不满10年确需交易的,须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销售;超过10年的,可以上市交易,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政府优先购买的,不需补交土地增值等收益。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依托青岛市大数据平台建立完善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动态掌握申请人购买住房等信息及人才住房房源、配租配售、后期管理等情况,并对外公开房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