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可要求经济补偿?青岛人社部门为您解答

2020-06-04 13:04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69470)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肖玲玲

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哪些情形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针对劳动者关注的经济补偿相关问题,记者梳理了青岛人社部门的相关政策,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解答。

1.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答: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另外,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哪些情形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⑴劳动合同期满的;⑵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⑶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⑷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⑸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经济补偿年限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5.劳动者患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另行安排的工作,除享受经济补偿外还可享受什么待遇?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因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