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没休工资咋算?听青岛市人社部门怎么说

2020-06-05 17:02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60327)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肖玲玲

未安排职工年休假,如何支付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近日,市人社局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就这一问题做出了解读。

钟某于2018年1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出纳,在职期间月工资10000元。2019年1月,科技公司解除了与钟某的劳动合同。钟某不服,向劳动仲裁提起申请,主张在职期间每年应享受5天年休假,但从未休过年休假,科技公司应当支付其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科技公司认可,钟某每年有5天年休假,但因钟某从未向其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钟某的年休假未休的原因不是公司导致的。

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劳动者当年未申请休年休假并不能视为其放弃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故科技公司应当支付钟某2018年年休假工资。

评析:《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天数,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年休假工资,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日常工作期间的日工资(即日平均工资的100%),该部分收入随日常工资支付。另一部分为日平均工资的200%未休年休假实际工资。因此,本案中,因科技公司已经支付了钟某在职期间的工资,故依据法律规定,还应按照钟某工资收入的200%支付钟某未休年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