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法院两案入选青岛十大环境资源审判案例

2020-06-05 22:59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88823)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王洪智 通讯员 王宏

案例一

滥伐林木334株遭举报被行政处罚 一男子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败诉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31日,莱西市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某村庄南侧砍伐树木。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查,张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李某砍伐该村南侧的树木334株。经鉴定,涉案砍伐柳树总材积为5.5752立方米,价值为人民币2425元。

2019年1月15日,莱西市森林公安局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于2020年10月31日前补种5倍林木即1670株,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即9700元。

2019年7月12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该局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我砍伐的林木是苗圃中的病死树,是处置我的私有财产,是正常的经营行为。依照法律规定,苗圃中树木不属于森林资源,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森林公安部门的处罚和物价部门的鉴定行为没有保障我的合法权益,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某称。

【庭审直击】

庭审中,张某提交了一家农业生态开发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和土地租赁合同,称其租赁该公司的土地种植苗木,办理了苗木经营许可证,系合法行为。该局辩称,张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允许种植苗木,其是在砍伐林木之后才办理的苗木经营许可证,不影响对其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为支持该意见,该局提交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李某和张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张某委托李某无证砍伐柳树的事实。”该局表示。

争议焦点一:

原告砍伐的树木是否属于森林资源?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仅提交了非本人为法人的企业工商登记,主张其种植苗木的合法性,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在砍伐树木之前已办理苗圃证或采伐许可证。因此,其主张所砍伐的是苗圃中的树木,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根据该规定,张某砍伐的树木属于森林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张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树木,其行为属于滥伐林木。其所采伐的林木木材积量、价值已经鉴定机构鉴定,该局据此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争议焦点二:

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该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保障了张某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将有关文书依法送达张某,行政程序合法。

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张某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法院认为,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张某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2020年1月2日,莱西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中,原告张某称,其砍伐树木的行为系对苗圃的管理,且砍伐的树木系苗圃中的病死树木不应受到处罚。但张某提交的系企业工商登记而非苗圃证。我国现有森林资源依法受保护,对于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砍伐行为,法律一律予以禁止。

案例二

非法猎捕野生鸟类42只 被告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以来,孙某先后在莱阳市团旺镇杨家白庙村、莱西市望城街道南马庄村东北树林处、望城街道东冯北村等处,使用气枪、鸟网等非法猎捕红隼1只,花头鸺留鸟1只,戴胜、喜鹊、白头鹎、麻雀40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野生鸟类中花头鸺留鸟、红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戴胜、喜鹊、白头鹎、麻雀等属国家三级保护动物。

2017年12月4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孙某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8年11月21日,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公诉机关提出,孙某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直击】

庭审中,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预缴纳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孙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判前社会调查,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村庄影响不大,可对其宣告缓刑。

【裁判结果】

2019年4月17日,莱西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点评】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野生动物保护问题再次受到全社会的关注。今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维护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当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打击猎捕、杀害、交易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野生动物保护的司法引领作用,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