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建立“无讼村庄(社区)”工作室394个 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2020-06-18 19:00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110993)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李珍 王洪智 通讯员 姜昊

6月18日上午,平度法院召开“无讼村庄(社区)”创建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平度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张可照,平度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增进出席发布会并讲话。

张可照在讲话中强调,创建“无讼村庄(社区)”,就是要充分发挥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引导群众选择“不伤面子、不伤和气、不花钱、少跑腿”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从而加强诉源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今后平度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平度市委政法委将结合全市正在推进的社会治理现代化体系建设,继续加大力度,支持推动“无讼村庄(社区)”创建工作,努力将“无讼村庄(社区)”打造成为全市政法工作的品牌样板,促进全市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和能力全面提升。

发布会上,副院长李增进介绍了平度法院“无讼村庄(社区)”创建情况,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在这些典型案例中,体现了“无讼村庄(社区)”创建过程中坚持党建统领、各方联动,发扬群众智慧,自治、德治、法治“三治”融合等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对“无讼村庄(社区)”创建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及引导群众用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7月份以来,平度法院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乡村无讼、共享和谐”为主题,全力开展“无讼村庄(社区)”创建工作,深度融入诉源治理体制,积极探索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新路径。截止到目前,已建立“无讼村庄(社区)”工作室394个,授予“无讼村庄(社区)”245个;全市已有38个调解组织、530名特邀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通过平台调解案件926件,调解成功案件345件。下一步,平度法院将强化同镇街、管区、村庄(社区)的联系指导力度,加强普法宣传引导,扩大创建工作的覆盖面,力争到2021年底,全市“无讼村庄(社区)”工作室覆盖率达到70%以上,“无讼村庄(社区)”覆盖率达到50%以上。

典型案例

案例一:党建统领 各方联动解纠纷

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与平度市某商贸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与平度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有着长期商业往来,2015年8月份至2017年8月份,商贸公司一直向机械公司供应钢材,钢材总价值220万元,机械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商贸公司多次向机械公司索要货款,但机械公司迟迟未付,双方遂产生纠纷。

【处理过程和结果】

该案起诉前,商贸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诉前调解。明村法庭收到案件后,立即委托田庄镇司法所对该案件进行调解。考虑到该案标的额较大,如不能妥善处理,可能影响当地的营商环境建设,在移送调解的同时,明村法庭将该案告知田庄镇党委,以取得党委的支持。司法所收到该案后,也认为此案标的额较大,案情复杂,有可能影响田庄企业对外形象,立即向田庄镇党委、政府进行了汇报。田庄党委对该案件高度重视,认为田庄镇作为铸造产业基地,辖区内企业应主动树立诚信意识, 努力做到“守时、守法、守信”,维护企业商誉。党委立即整合各方资源,成立了由党委政府、法庭、司法所、双方代理律师共同组成的专案调解小组,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对机械公司阐明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已经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经过多方共同努力,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法院根据双方的申请对该调解协议依法进行了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

平度法院在“无讼村庄(社区)”创建活动中,充分发挥党建在社会综合治理、多元纠纷化解中的统领作用,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抓好班子特别是乡村调解组织、专业调解委员会建设,强化基层基础人员配置,为推进“无讼村庄(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逐步成立了一支以法庭为依托、司法所、综治办、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功能完备、高效衔接、务实管用的调解队伍。明村法庭考虑到此案可能给当地营商环境优化带来负面影响,第一时间与田庄党委进行对接,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优势,整合多方力量,组成专案调解小组,在诉前介入纠纷,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最终成功调解该案。此案的顺利调解,不仅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极大地降低了其维权成本,亦给驻地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案例二:党建统领 就地解纷见成效

大棚倒塌致人死亡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5日突如其来的一场大雪,将平度市南村镇大西头村的一钢结构大棚压塌,在大棚里工作的刘某不幸被砸中遇难。刘某是家中顶梁柱,上有年迈父母,下有两个未成年子女,失去亲人的刘某家属悲痛万分,与大棚经营者董某就赔偿事宜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便到南村镇党委政府反映此事,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和结果】

案件发生时,正值全国上下奋力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南村镇党委牵头,召集南村法庭、镇司法所、镇派出所、镇法律服务所、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立联动调解工作小组,开展纠纷化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法庭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关于责任认定、赔偿数额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所、派出所及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村委人员也分头给刘某家属及董某做工作,经数天多次调解,纠纷双方的分歧逐渐缩小。但受疫情影响董某的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一次性付清赔偿款,刘某家属又担心后期不能顺利拿到赔偿款,关于如何履行双方又陷入了僵局。对此,法庭法官及时向双方释明,若达成调解协议,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司法确认不收取诉讼费用,但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终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了司法确认,南村法庭于当天完成了司法确认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司法确认裁定书,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中,在纠纷双方无法自行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外力”及时介入,该起纠纷势必激化。并且,时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矛盾激化将增加疫情防控工作的难度,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在镇党委的牵头下,南村法庭、镇司法所、镇派出所、镇法律服务所、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多方联动、勇于担当,合力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了双方矛盾的升级,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该案的解决,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将矛盾消解于未然,充分体现了“无讼村庄(社区)”创建工作的重要作用,坚持以党建为统领,凝聚各方力量,协调各方优势,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多元解纷机制。

案例三:群众智慧 德治润家风

李某英与其子女赡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平度市田庄镇南坦坡村村民李某英老人与其儿子(王某)、儿媳因赡养问题导致关系并不融洽。2019年初,李某英老人到村委称,其儿媳不孝顺,让村委给“管一管”。李某英老人与其儿子共住在一个院子里,但其儿媳把共用厕所的门锁起来不让老人使用,使双方本就不融洽的关系进一步僵化,发生了矛盾纠纷。

【处理过程和结果】

南坦坡村村支部书记吴培忠作为我院特邀调解员,在了解情况后,首先安抚了李某英老人,表示村委一定会帮其解决问题。接着找到老人儿子儿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知其作为子女应当赡养老人。经过一番耐心劝说,王某夫妇仍然“口服心不服”,未从根本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吴培忠想到李某英老人平日十分疼爱自己的孙子王某乙(王某夫妇的儿子),祖孙感情很好,而王某夫妇则一直以自己的儿子为傲,对儿子极为宠爱,便打算给王某夫妇下一剂“猛药”。吴培忠电话联系到了在外地上班的王某乙,将纠纷详细告诉了王某乙,并让其做王某夫妇的工作。王某乙迅速回到家中做父母的思想工作,并劝说父母:“如果你们现在不养我奶奶,等你们年纪大了,我也学你们不尽赡义务”。王某夫妇听后感触很大,主动找到吴培忠承认了错误。同时,吴培忠劝导老人平时也应该站在儿媳的角度考虑问题,家庭关系要共同经营,相互体谅。最终王某夫妇将李某英老人接回家悉心照料,一起家庭赡养纠纷得以化解。

【典型意义】

群众之中蕴藏着无穷的智慧,“无讼村庄(社区)”的创建就是要充分发挥群众智慧,运用群众智慧解决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将纠纷就地化解,切实做到“小事不出村”。“无讼村庄(社区)”创建过程中选任当地德高望重的人作为特邀调解员,南坦坡村村支部书记吴培忠是省人大代表,在当地威信较高,调解经验丰富,帮村民解决了很多纠纷。目前,南坦坡村已经被授予了“无讼村庄”称号。该起纠纷属于赡养纠纷,尊老爱幼、孝敬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吴培忠化解纠纷的方法看似“剑走偏锋”,却是“合乎情理”。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家风讲究传承,“孝道”更是一辈辈传承弘扬的美德。吴培忠对这起赡养纠纷的化解,从根本上“扭转”了这个大家庭的家风。该起纠纷起于村庄之内,化解于村庄之内,依靠的正是吴培忠的“群众智慧”,这也是平度法院“无讼村庄(社区)”创建工作中诉源治理的一个缩影。

案例四:立足职能 服务民生为大局

原告吕某与被告青岛某置业公司及

第三人平度市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因位于平度市杭州路2号的一处车间及附属房屋,致使

在经过杭州路与青岛路路口后,原本的双向车道变成了单向车道,成为一处“卡脖子”路段,并且该情况持续了三年之久,严重影响了老百姓出行便利和市政规划。

该处房产建筑曾属于青岛某石墨公司所有。2005年,吕某以青岛某木业公司名义通过多份协议租赁石墨公司上述房产。后该木业公司已于2007年11月吊销营业执照,由吕某个人实际租赁。2010年7月,石墨公司因无力偿还置业公司欠款,经青岛市市市北区法院裁定,将涉案房产归置业公司所有。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该处房产建筑仍由吕某继续租赁使用。因房产涉及征收问题,吕某以对涉案房产进行了修缮、添附等行为使其增值,于2019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补偿原告300万元。置业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吕某支付租赁费120万元。

【处理程序和结果】

案件受理后,开发区法庭负责人作为本案承办法官,为尽快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障平度市政建设工程顺利开展,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把握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经调查,涉案房产之所以迟迟未能拆除,是因征收补偿款项确定后,吕某与置业公司因增值部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使杭州路拓宽工程无法顺利开展。

为响应市里务必于11月动工的时间要求,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数次到现场勘查,并加班加点为双方当事人明法释理。同时,邀请了涉案房屋属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村民委员会干部共同参与到该案的调解中。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双方详细讲解了关于房屋租赁期间添附行为和证据保全等相关法律规定,村干部和调解员多番从息诉止纷、服务大局等角度对双方开展思想工作。双方终于同意将影响修路的部分车间先行拆除,并由法院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录制,保留影像资料,为后续处理做好证据保全工作。最终,置业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撤回反诉,同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置业公司即时完成了协议的履行,吕某搬离了涉案房屋。

【典型意义】

在“无讼村庄(社区)”创建过程中,平度法院以服务大局和保护民生为中心,立足定纷止争的基本职能,通过整合社会多方资源,调动各项积极因素参与调解,定分止争。

本案中,因涉案房产严重影响了杭州路路段通行以及市政总体规划的进行。开发区法庭受理案件后,准确把握纠纷的焦点,积极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同时整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干部资源,从“谈感情”、“顾大局”等方面开展调解工作,将阻碍工程的部分房屋先行拆除。最终,历时三个多月解开了双方当事人心里多年的“疙瘩”,为市政重点工程顺利开工提供了司法保障。

案例五:三治融合 基层自治是基础

胡某与付某果树补偿分割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平度市大泽山镇东岳石村村委会决定收回本村四角坟处的农田建设养殖基地,该地是本村村民胡某所分的口粮地,地上有3年前胡某栽种的果树300余棵。2年前,胡某将该地连同果树一并租给同村村民付某种植。现胡某与付某二人因村委对该地及地上附着果树的补偿款分割产生纠纷,胡某认为树苗是自己种的,地也只是租给了付某,补偿款应全部归自己所有;付某认为租地时就包括了果树,两年多来也是自己在打理果树,果树的赔偿款应该归自己。双方争执不下,来到本村“老胡调解室”寻求特邀调解员、村文书胡京伟帮忙解决。

【处理过程和结果】

就两村民的纠纷,经验丰富的特邀调解员胡京伟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意识到,这起纠纷看似小事,但若处理不当,很容易激化矛盾,甚至影响两户村民及后代关系的处理。胡京伟先安抚了两人的情绪,随后向村委会、辖区法庭报告了该情况。在多方了解了两人之间土地租赁及果树归属的详细情况后,胡京伟先后多次到两人家中,从土地出租价格、果树成长情况及管理成本等多个角度分别做调解工作,最终胡某与付某同意由两人平均分割补偿款。在纠纷调解过程中,村委会聘请评估公司对收回的土地和果树进行评估,不仅使两人的利益均得到了保障,也节省了两人的纠纷解决成本。

【典型意义】

日常生活中,村民之间发生纠纷在所难免,而通过乡村自治将纠纷就地化解,既有利于村民间紧密关系的维持,也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平度法院在“无讼村庄(社区)”创建过程中,坚持村民自治、德治、法治“三治”融合,引入新乡贤力量参与创建,积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德高望重、工作能力强的村干部、企业家、退休教师中选任特邀调解员,为基层纠纷解决提供多样保障。该纠纷的顺利化解,充分体现了乡村自治在“无讼村庄(社区)”创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群众“不伤和气、不伤面子、不花钱、少跑腿”就可以解决纠纷。本案中的东岳石村,坚持推进村庄自治建设,辖区法庭通过多种形式对村民进行普法宣传和法律宣讲,助力村委通过自治手段将矛盾就地化解,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案例六:三治融合 调处群体性纠纷

白某等30人诉青岛某生态农业公司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平度市白沙河街道西店后村土地肥沃,适宜草莓种植。2011年,青岛某生态农业公司租赁该村30户村民近百亩土地建棚种植草莓,约定租赁费每年每亩1200元(每五年上涨5%),年初支付当年土地租赁费。后因公司经营不善,大棚荒废、人走棚空,2018、2019年土地租赁费一直未付。30户村民多次追讨租赁费并要求收回土地,村委也不断帮助村民协调,但公司负责人避而不见、不予解决,村民情绪激动,多次到有关部门群体上访。

【处理过程和结果】

“无讼村庄”创建工作开展以来,平度法院张戈庄法庭在西店后村挂牌“无讼村庄工作室”,深入村庄了解社情民意,得知30户村民多次上访追讨租赁费的情况,当即向村委介绍了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诉前调解“三不一少”(不伤面子、不伤和气、不花钱、少跑腿)的优势,引导村民通过诉前调解方式解决。在村委和法庭的引导下,30户村民同意将要求公司支付2018、2019年租赁费、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的诉求导入诉前调解程序,不再上访。诉前调解中,张戈庄法庭法官积极协调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参与调解,通过多方寻找,联系到被告公司负责人。当了解到被告公司现在资金周转暂时困难、愿意继续租赁土地经营的想法后,组织双方反复协商,达成口头调解协议。但由于被告公司负责人一直拖延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诉前调解期满后,法庭对30起案件进行立案。立案后,张戈庄法庭继续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书面调解协议,30户村民同意被告公司继续租种土地,被告公司也承诺在一个月内支付村民2018、2019两年的租赁费,村民的诉求得到解决,公司也能够继续经营。同时,为减轻当事人讼累,法庭还就2020年度租赁费一并调解处理。至此,一起涉30户村民的群体诉讼圆满调解。

【典型意义】

白某等诉青岛某生态农业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30起案件,简单判决必然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村民租赁费难以保障、大棚后续处理再起争端等,而该30起案件能通过诉前调解、诉讼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体现了平度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发现纠纷提前介入,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诉前调解途径,并邀请镇、村人民调解组织,既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前端治理功能,以柔性方式缓和诉讼程序和司法裁判的刚性带来的冲击,又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为前端治理提供坚强后盾,弥补了只靠自治方式达成的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的不足,更好地促进了百姓和顺、乡村和美、社会和谐,彰显了自治与法治相融合在把好社会治理“源头关”方面的优越性。

案例七:三治融合 执行顺畅保和谐

平度市蓼兰镇某村民委员会以及孙某香等

78名村民与青岛某丝绸有限公司系列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平度市蓼兰镇某村民委员会与青岛某丝绸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书》,约定丝绸公司租赁村委会一处厂房,租赁期限20年。后因丝绸公司经营不善,拖欠村委会租赁费253 333元未付。同时,丝绸公司拖欠该村26名村民工资款。另,丝绸公司在经营期间,收购村民养殖的蚕茧,拖欠52名村民蚕茧款未付。

村委会及78名村民均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定,丝绸公司应支付村委会以及78名村民相应租赁费、劳动报酬和蚕茧款。履行期限届满后,丝绸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村委会及78名村民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丝绸公司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在法院到丝绸公司进行现场勘验,准备做拍卖前的准备时,78名村民到现场阻止执行、拍卖工作的开展。

【处理过程和结果】

因村民阻止执行工作,拍卖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执行法官邀请我院特邀调解员徐忠军(系该村支部书记)进行协调。徐忠军耐心听取村民意见和诉求,并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讨论丝绸公司相关资产和债务的处理意见。针对村民阻止法院执行工作的情况,徐忠军耐心地向村民解释法院拍卖丝绸公司是在挽回集体的损失,对村委、村民均是有益的。执行法官也现场向村民释明法律法规,详细讲解了公司破产的相关条文规定。在法官讲解清楚后,向针对部分仍不理解的村民,徐忠军又分别做了调解工作。最终,村民们扭转了对破产程序的错误理解,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经破产程序后,丝绸公司的资产拍卖价格超出评估的数额。

【典型意义】

健全村民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乡村治理的新要求。村民自治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基础,法治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保障。

法院执行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上一块重要的“铺路石”,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里路”。本案中,法院在执行中进入破产程序,是对法定程序的履行,也是对当事人权益的充分保障。而在群众利益与法治保障发生冲突时,只有发挥自治和法治的融合作用,才能更好地维护乡村和谐稳定。徐忠军作为特邀调解员,用其智慧和威望,积极协助法院安抚阻止执行工作的村民,并及时联系村民召开村民会议,以村民自治的方式保障村民参与乡村管理事务的权利。最终,在徐忠军做好村民思想工作的基础上,由法院释明法律,村民对执行程序的错误理解得以“扭转”,矛盾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案例八:就地审案 小板凳上盛开司法关怀之花

原告某保险公司与被告郑某保险人

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农历新年的时候,郑某开着侄子的车与林某的车相撞,双方互有车损,经平度市交警大队认定,郑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因郑某无力赔偿,2019年4月,林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代为赔偿申请,保险公司对车辆定损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先行履行了赔偿责任。5月20日,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郑某偿还垫付的赔偿款11200元。

【处理过程和结果】

考虑到金额较小,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主审法官首先召开了庭前会议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在支付数额上未达成一致意见而调解失败。为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主审法官联系旧店镇郑家村村委会了解情况,得知郑某因车祸导致重度残疾,无固定工作,至今未婚,和老母亲相依为命,生活十分困难。查实后,主审法官将这一情况告知了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并做其工作,代理人表示会马上上报公司总部申请给予郑某酌情减免。同时,考虑到郑某出行不便,法官在征得保险公司和郑某同意后,决定在郑某的农家小院巡回开庭。

从郑某的家里搬出塑料板凳拼一下,拉起“巡回法庭”一方帷幕,一个简易的法庭搭建成功,但简陋的“设备”并未影响到案件的调解进程,经过多次沟通,保险公司主动提出,鉴于郑某的生活确实困难,征得了总公司的许可,可以给予他一定额度的减免。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郑某赔偿保险公司损失5000元,于8月6日前直接付给保险公司,若逾期未足额偿还应另行支付3600元。8月5日,郑某将筹集到的5000元案款交到旧店法庭,但依照约定,郑某应将钱交到四十多公里外的保险公司或法院财务室,但考虑到郑某行动不便,主审法官联系保险公司代理人,由公司派专人去旧店法庭领回这笔案款,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无讼村庄创建工作的着力点之一在于探讨司法为民、便民措施,提高民众法律意识,从根源上减少诉讼。该案在农家小院就地开庭、调解、释疑,在处理纠纷的同时也潜移默化地给旁听村民做了一次普法宣传,增强了村民的法律意识,这也是无讼村庄创建活动的应有之义。被告郑某身有残疾,把审判庭开到郑某家中,郑某足不出户便可化解纠纷,体现了司法对人性的关怀,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关注。法官坐着小板凳,与纠纷双方似闲聊家常般的亲和形象,拉近了法官与群众的距离,它使法律不再单单是冷冰冰的条文,而具有了使人如沐春风般的温度,与“枫桥经验”、“无讼村庄创建”所根植的基本人性关怀相契合,也与社区法官的亲民形象相契合。

案例九:平台调解 化解纠纷“三不一少”

王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西李村赵某向邻村王某借款30000元,王某多次通过电话及上门等方式向赵某催要,赵某以种种理由推脱,一直未还。今年4月,王某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就该欠款纠纷向平度法院申请立案。

【处理过程和结果】

平度法院“无讼村庄(社区)”创建指挥中心在调解平台中接收到该案后,立即将案件分派给旧店法庭,由社区法官跟进指导。社区法官通过“无讼村庄(社区)”建设微信平台联系到了赵某所在村的村干部,从村干部处获悉了赵某的联系方式,就该纠纷同赵某做了沟通,赵某认可欠款事实,但表示今年以来受疫情影响无法工作,暂无法一次性还清欠款。为给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并快速解决纠纷,社区法官向王某释明其可以先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中的“在线调解”功能进行调解,不用交纳诉讼费,网上即可调解。王某表示同意诉前调解,主动将立案案件撤回,发起了调解申请,并在线选择调解员任春庆进行调解。在社区法官的指导下,调解员任春庆在旧店法庭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对该案件进行了视频调解。最终,王某与赵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直接在线申请了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

该起纠纷系当事人自主选择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发起解纷程序,纠纷的快速化解,体现了平度法院“无讼村庄(社区)”创建工作的成效和解纷方式的多元化,发挥了“无讼村庄(社区)”创建平台的作用,加强了与村干部和人民调解员的联动,使村干部、人民调解员在基层纠纷化解中的重要作用得以有效展现,又避免了对簿公堂的尖锐冲突,留了面子、保了和气,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无讼村庄(社区)”创建过程中,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推广运用,特别是视屏在线调解,可以使当事人免受时间、空间的局限,便民利民,既可以减少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又可以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群众实现纠纷解决“三不一少”(不伤面子、不伤和气、不花钱、少跑腿)。

案例十:调解平台 普法、解纷“润物无声”

王某等三人诉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徐某原系平度市古岘镇五里村村民,离家多年,在平度市内经营餐馆。后因经营不善,餐馆倒闭,拖欠服务员王某等三人劳务费共计3万余元未付。王某等三人多次打电话、上门索要欠款无果,后起诉至法院。

【处理过程和结果】

王某等三人向平度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徐某立即支付劳务费3万余元。法院征得王某等三人同意后,将案件导入诉前调解程序。张戈庄法庭接到案件后,将案件委派给古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过程中,徐某拒接电话,无法联系,致使调解陷入僵局。张戈庄法庭庭长通过法庭“无讼村庄”创建工作平台联系了徐某户籍所在地古岘镇五里村支部书记钟新喜,并委托其帮助调解。因徐某已经离家多年,不在村中居住,钟书记多方打听也无法联系到徐某,遂找到徐某的叔叔,先做通了徐某叔叔的工作,取得了徐某的联系方式;又多次联系了徐某,和徐某的叔叔一起做徐某的工作,教育其要诚信做人,勇于面对困难。经过多方努力,徐某终于转变思想不再逃避,主动联系法庭,提出了因为经营不善和疫情原因暂时无力支付欠款、希望分期支付的想法。法庭、镇人民调解组织又多次联系做原告工作,原告最终同意被告分期分批支付并在一年内付清的方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通过人民调解平台进行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

王某等三人诉徐某劳务合同纠纷三案得以顺利结案,主要得益于张戈庄法庭充分运用“无讼村庄”创建工作平台,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村干部了解本村当事人现状、社会关系及当事人信任的优势。在“无讼村庄(社区)”创建工作中,平度法院在全院和各法庭建立了两级“无讼村庄(社区)”创建工作平台,在各镇街支持下,邀请广大镇村干部参与,推动“无讼村庄”创建。张戈庄法庭积极利用平台联系镇村干部,了解当事人情况,委托调解,在镇村干部的积极参与下,最终使一大批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坚持每天在平台推送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等,再由平台中的镇村干部推送给其他村民,通过“每日一案”的方式,实现“润物无声”的普法实效。已经累计推送“每日一案”680多条,引来镇村干部频频点赞,称“案例很有启发”、“弘扬正能量、收获多多”。还通过平台及时了解群众司法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宣讲、提供法律咨询。王某等三人诉徐某劳务合同纠纷三案的处理,体现了工作平台已经成为法庭、镇(街)、村庄(社区)优势互补,有效联动的纽带,为实现“端口前移”降低纠纷成讼率、“因地制宜”融入社会综合治理、“以案释法”引导诉前纠纷自愈提供了多方参与、即时沟通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