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崂山区多部门召开联席会 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2020-06-20 22:53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112916)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孙桂东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形成具有源头预防、及时发现、高效应急、依法惩处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我们每个未检干警的责任和使命。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层出不穷,尤其是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隐蔽性强、线索发现难、报告难、干预难、联动难、追责难,给我们案件办理带来了许多难题。

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等9部门近日会签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虐待、欺凌、拐卖等9类不法侵害,以及面临这些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为进一步完善机制,确保及时干预、严厉惩治、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6月11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邀请区监察委、区教体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卫健局、团区委、区妇联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召开首次联席会议,共同商议具体措施,确保群策群力抓好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落地落实。据悉,该会议是青岛首次召开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联席会。

会议首先由崂山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一级检察官隋超同志向与会人员说明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9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出台的背景和意义,通报了该院办理的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全国强制报告典型案例。

随后,与会单位相关负责人结合各自职责在如何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的报案、备案、通报、保密、定期通报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制度等方面发表了想法,对如何狠抓工作落实提出了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崂山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臧雪梅结合崂山区实际情况就下一步抓好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的工作措施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最后,经过与会单位相关负责人集中研讨后,一致同意建立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等相关工作机制,确保辖区如发生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坚决立即报告,让司法机关与其他社会力量合力为未成年人织起一张严密的社会保护网,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下一步,崂山区人民检察院将联合区教体局、团区委、区卫健局等部门,重点加强对主管行业、领域内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并同步做好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救助工作。形成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社会合力,使该项制度落地生根,用全社会共同的力量护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强制报告制度

什么是强制报告?

强制报告,是指教育、医疗机构、救助和福利机构、人民团体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暴力伤害,或因工伤、火灾、坠楼、溺水、中毒、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非正常损伤、死亡、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本部门主管行政机关报告备案,由主管行政机关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不得瞒报、漏报、迟报。相关单位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什么情形适用强制报告?

教育、医疗机构、救助和福利机构、人民团体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以下7种情形则需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形: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遭受或疑似遭受损伤的;

(2)结合医疗诊断,可以认定不满14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发生过性行为的;

(3)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未成年人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精神恍惚等情况,存在或疑似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遭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被遗弃在医疗、教育或儿童救助和福利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的;

(6)未成年人存在自杀、自残、工伤、火灾、坠楼、溺水、中毒、交通事故等非正常伤害、死亡情形的;

(7)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

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情况不报应承担什么后果?

负有报告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意见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