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傅振锋案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的公告

2020-06-23 11:33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阅读 (145417) 扫描到手机

2020年6月17日,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收到诸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傅振锋等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案的案件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他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本院已按规定对部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告知。因本案涉案被害人众多,现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55条之规定,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本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内容详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本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相关诉讼权利时,可形成书面材料邮寄本院,或电话联系本院,也可以到本院当面行使相关诉讼权利。

联 系 人:第一检察部  朱检察官

联系电话:0536-3012359

联系地址:山东省诸城市密州东路77号(诸城市人民检察院),邮政编码:262200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附: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审查起诉阶段)

****(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傅振锋等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案,已由诸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你告知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内容详见以下两页)。

承办人:**

2020年6月22日

以下两页诉讼权利和义务,已向我告知,我已知悉。

被告知人(签名):             

年   月   日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检察机关应当保证你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你保守秘密。如果你的作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你有权要求保密。    

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人民团体或你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你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作为你的诉讼代理人。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应当听取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向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你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6.控告权

如果办案人员有侵犯你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

7.获得保护的权利

如果你因在诉讼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你有权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保护。

如果你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为你采取保护措施。

8.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你有权要求对你进行询问的检察人员向你出示证明文件。

询问笔录应当交你核对。如果你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你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你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你有权请求自行书写陈述,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9.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如果你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交民事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如果你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必要的时候,你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10.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权利

你若未满十八周岁,询问时将通知你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你的诉讼权利。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可以要求通知你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你若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女性,询问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二、诉讼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
你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陈述,诬告陷害、有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经核对无误后,你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必要的时候,经检察人员要求,你应当亲笔书写陈述。
4.接受检查的义务
你应当接受为确定你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
如果你是女性,检查你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