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时被违规收取违约金? 青岛17中:没接到文件通知

2020-06-24 12:26 信网阅读 (80941) 扫描到手机

考上研究生是好事,可考上研究生的同时要支付一笔违约金,这是怎么回事呢?近日,市民王女士向记者反映,2004年她通过应聘进入了青岛第17中学工作,2005年又考上北京语言大学研究生,在向学校提出辞职时被收取了1.5万元违约金。时隔多年后,王女士发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一份文件,学校不应该收取这笔违约金。记者就此事联系到青岛第17中学办公室,负责人称:“我们是根据上级规定收取的违约金。”

离职时交了1.5万元违约金  15年后想要回

2004年7月王女士通过应聘进入了青岛第17中学工作,工作期间担任高一语文老师兼班主任的职务。2005年王女士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考入北京语言大学,北京语言大学要求王女士在2005年5月底前将个人档案调入学校。可就当王女士跟青岛17中提出离职时,王女士被告知要支付1.5万元违约金。

原来,王女士在应聘进入17中时与校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合同,王女士属于单方面要求解约。对违约金的支付标准,合同也有明确规定,“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与乙方解除合同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离职的,违约的一方要以乙方解除合同离职前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0 %(一般为50%-100%),乘以未履行本合同的月数为标准,一次性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王女士的父亲告诉记者,当年自己家里实在是不富裕,但为了女儿的前途,全家还是四处借钱凑足了这笔钱,让女士把档案从17中交到了北京语言大学。

( 来源:当事人提供)

从考上研究生到现在已经过去了15年,本以为事情就这么过去了,可2020年5月底,王女士却突然发现国务院曾在2002年就出台了一份文件,像自己这种原因考入高等院校而提出离职的,是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文件中,第六条写明: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王女士认为自己完全符合这项规定,青岛17中不应收取这笔违约金。

未经学校批准就离职  17中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

青岛17中收取的违约金是否合规?王女士是否违反了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又是否完全符合国务院出台的文件?对此,记者联系到青岛17中办公室主任,负责人称:“学校与王女士从2004年7月签订了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都是由青岛市人事局和青岛市教育局共同制定的格式文本,包括合同细节违约金方面,我们都是按照上级的规定来执行人事政策。对于王女士提到的国务院文件,因为是国家出台的文件,具体能落实到我们省市学校可能还需要一些时间,在2005年我们解除聘用合同时,并没有接到这个文件。”

记者发现在王女士签订的聘用合同里规定过“教学人员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工作到学期结束,并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但王女士离职的时间是在2005年5月底,并不是在合同要求的学期结束。另外,合同中有一条“乙方在下列情况下可随时解除合同:经组织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对这一条款17中负责人称,王女士在报考研究生之前,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经过研究同意批准申请再去参加考试,才能被称为“经组织程序被招考”,但王女士并没有经过这个程序,而是在研究生录取以后才告知学校。负责人表示:“法律顾问建议我们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此事。”对于校方的说法王女士并不能认同,王女士的父亲告诉记者,王女士在17中应聘时便告知学校自己正在研究生的备考过程中。

( 来源:当事人提供)

人事争议仲裁期限已过  律师认为诉讼也无胜诉权

记者联系到青岛市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之前的确接到过王女士的投诉,但目前此事已转到信访途径办理。

针对王女士的情况,记者咨询了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马洪力律师,马律师称:“ 如果当事人在离职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离职,则合同里相关的违约条款并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马律师表示,此事已经超过仲裁诉讼有效期限,当事人如果提起诉讼,虽拥有实体权利,但已经没有了胜诉权。“因为已经超过诉讼有效期限,学校就拥有了抗辩权,如果在诉讼时学校提出此事仲裁的时效性,便可以不用退还违约金,但如果学校没有提出,则需要退还。”

截止发稿前,王女士的父亲告诉记者,青岛市教育局信访办发来不予受理告知书,建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见习记者   陆彦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