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法院发布三个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

2020-06-24 17:02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99848)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王洪智 通讯员 田会智 谭美娜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毒品一日不除,禁毒一刻不止。为深入开展全民禁毒战争,遏制毒品犯罪,在“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莱西法院精选三个毒品犯罪案例,以案释法,希望全民行动起来,形成禁毒斗争强大合力,共同打好禁毒这场必须赢的人民战争!

案例一:非法从成都运输毒品到青岛,获刑九年五个月、罚款

丁某吸食毒品。2018年12月17日上午9时许,丁某随身携带毒品,从四川成都东站乘坐动车返回青岛北站。当晚9时许,在青岛北站被莱西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缴获毒品3包,共计72.96克。经鉴定,其中一包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为43.54克。18日,被告人丁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2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9日,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运输毒品罪,向莱西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吸毒者,其运输毒品目的是为自己吸食,而非贩卖,没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数量达到"较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丁某运输毒品的数量认定为43.54克,据此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法官说法:毒品犯罪隐蔽性强、侦查难度大,主观故意不明显,常有被告人对行为性质作“个人吸食”的辩解。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下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二:公厕内贩卖毒品,累犯、再犯从重处罚

2019年3月,房某在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商业街南头一公共厕所处,以300元价格向盖某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约0.1克。2019年5月7日,房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月8月16日,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房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此前,房某因吸毒于2010年9月被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1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吸毒于2014年12月被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因吸毒于2019年4月被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庭审中,被告人房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房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房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最终,以被告人房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不得假释,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近年,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有部分被告人常年吸毒,系累犯、毒品再犯,通过自首其贩卖毒品,以规避强制隔离戒毒的处罚。对此,莱西法院为打击此类不良风气,专门向公安局禁毒大队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对此类案件高度重视,设立专门台账,协作打击规避强制隔离戒毒的行为,为累犯、再犯敲响警钟,有效遏制毒品犯罪屡见叠出的势头。

案例三:家中吸毒被抓现行,非法持有毒品获刑

2019年3月19日,高某在莱西市经济开发区黄花观村家中吸食毒品,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毒品疑似物,后经检验证实,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20.62克。4月4日,被告人高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9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7月18日,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莱西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高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以被告人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