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青岛某幼儿园殴打孩子” 法院判了:侵犯幼儿园名誉权

2020-07-02 23:00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98266)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王洪智

2019年,有网友通过微博发表有关“幼儿园殴打孩子”的信息,引发岛城市民网友关注。对此,幼儿园以侵犯名誉权起诉当事人。近日,青岛中院二审判决两被告侵犯了某幼儿园的名誉权,应当承担删除微博、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2019年6月,有网友发出三条指责青岛市某幼儿园殴打自己孩子的微博,短短几天被观看两千多次、评论百余条,引起市民网友关注。小叶(化名)在青岛市某幼儿园就读,放学回家后,小叶的父母叶某(化名)和吕某(化名)看到小叶胳膊上有淤青,便怀疑孩子遭到了幼儿园宁老师的虐待

为此,家长向幼儿园投诉并报警,在民警陪同下观看了监控视频。视频中宁老师只有拉扯孩子衣服的动作,并无体罚孩子的行为,更无故意伤害或者殴打孩子的行为,没有确凿证据能够证明孩子身上的淤痕系幼儿园老师体罚或者殴打形成的,公安机关并未认定宁老师对小叶实施伤害。幼儿园接到投诉后组织召开家长会,绝大多数家长在看过视频后认为宁老师不存在殴打虐待行为。

对于警方和幼儿园方面的回应,小叶家长并不认同,之后连发三条“幼儿园打孩子”的有关微博,并使用“丧心病狂”“黑心”“颠倒黑白”这样的词语回复网友评论,在微信群里散播未经证实的言论煽动情绪,甚至在放学时间前往幼儿园门口面对众多家长发表“幼儿园有黑社会保护伞”等不实言论,严重扰乱了幼儿园正常教学秩序,给幼儿园的名誉造成了极大影响。

事发后,该幼儿园委托律师及时对小叶家长在网络上散布的不实言论申请公证、保全证据。律师代表幼儿园多次同小叶家长沟通以化解矛盾。在沟通失败后,幼儿园最终拿起法律武器提起了侵犯名誉权诉讼。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法院认为,本案中,二被告作为一个幼童的父母,发现孩子身上淤青后,其心疼和担忧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但他们在事发后,拒绝沟通,在网络空间公开广泛传播单方面推测的未经有关机关确认的情况,以扰乱幼儿园正常秩序的方式宣扬这些未经确认的事,致使幼儿园名誉受损。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叶某、吕某侵犯了某幼儿园的名誉权,应当承担删除微博、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青岛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