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者极为不利的“空白合同”陷阱 你遭遇过吗?

2020-07-03 14:13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44818)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肖玲玲

近日,市人社局发布了一起关于“空白合同”陷阱的典型案例。在劳动关系中,签订“空白合同”对劳动者来说是极其不利的,如果劳动者无法证明签署空白合同而又难以举证的话,就会陷入被动的状态。

事件简介:

劳动者郑某2019年3月入职某上海外贸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工作地点在该公司青岛分公司,2019年8月郑某以个人原因辞职。郑某主张,工作期间上海外贸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向仲裁委提出要求该上海外贸公司支付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裁决结果:

庭审中,上海外贸公司提交了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落款处有郑某签名字样。郑某对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虽称该合同订立时为空白合同,并不知晓合同内容,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主张,故仲裁庭对该劳动合同的证明力予以确认,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案情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本案中,郑某虽主张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内容为空白,但在庭审中未提交有效的证据去证明该主张,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

“空白劳动合同”顾名思义,指的是虽系劳动合同文本,但存在法定必备条款全部或部分缺失,在劳动关系中,签订“空白合同”对劳动者来说是极其不利的。劳动合同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一旦签字就需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一方提效有效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的规定情形,劳动合同才会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者应充分认识到,签订“空白劳动合同”时需加强防范与维权意识以及保留证据的重要性,如果劳动者无法证明签署空白合同而又难以举证的话,就会陷入被动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