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凌晨从饭店偷鸡蛋、蛤蜊、虾仁、大米 青岛市南法院依法判拘役仨月

2020-07-06 15:41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58494)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王洪智

被告人高某在市南区四川路25号金茂湾购物中心一饭店打工,于2019年8月16日、9月1日、9月9日及9月10日凌晨,趁饭店无人之机,先后四次盗窃饭店的鸡蛋8斤、蛤蜊8斤、“联发”牌速冻虾仁4斤和“稻花香”牌大米9斤(共计人民币248.1元)。被告人高某后被抓获,赃物自用。

市南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对被告人高某认罪认罚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