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出台

2020-07-09 15:13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54691) 扫描到手机

半岛网7月9日讯 为适应新形势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近日制定印发了《青岛市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推动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方式,增强执法素养,提升执法服务水平。《行为规范》共9章58条,主要包括执法办案、巡查备勤、装备使用、着装、仪容举止和语言、信访投诉处理等六项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协管人员从事辅助性执法活动,参照本规范执行。

    细化行为规范----内外兼修,让执法更高效

在办案规范上,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职权范围和程序;在执法办案中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不得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等。在装备使用规范上,综合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执法记录仪、无人机等执法装备应专门用于执法活动,并建立台账,统一管理、专人负责、集中维护,还规定了网络平台的维护、执法专用车辆和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设备的管理要求等事项。在着装管理规范上,执法人员应当在工作时间着制式服装,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正确规范佩戴标志标识等。在仪容举止和语言规范上,规定了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要语言谨慎、文明、清晰,礼貌用语,尊重行政相对人;要举止文明,遵守执法人员的仪表要求,树立良好形象等。

建立工作制度----突出特色,让执法更文明

与国家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和2014年《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相比,根据工作实际,我市《行为规范》新增了巡查备勤规范和信访投诉处理规范的内容。在巡查备勤规范上,通过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网格化管理制度,制定上岗执勤、执勤撤岗和值班备勤具体规范,固定岗和流动岗相结合,交通工具和步巡相结合,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增强执法效能。在信访投诉处理规范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受理投诉举报制度,接待来访人员,应热情主动、礼貌得体、态度诚恳、语气谦和,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分类登记,及时办理,严格遵守有关信访投诉规定,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及相关信息等。

落实监督考核----划定标准,让执法更公正

为保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权又有责,真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其加强监督考核尤为重要。为此,《行为规范》在实施和监督一章中,规定了市综合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规范的实施,区(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本规范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辖区执法人员学习掌握,严格执行本规范。市、区(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行为督查考核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对执法人员过错行为的投诉举报。

下一步,市城市管理局将着力推动提升执法服务水平,转变工作作风,树立崭新形象。一方面,全力抓好《行为规范》贯彻落实,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严格依法履职尽责,实现执法规范化。另一方面,加强检查和考核,强化执法监督,发现违规违法行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通过健全制度、加强培训、强化监督等方式,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全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新时代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欢迎广大市民进行监督,发现综合行政执法不规范行为,可拨打市城市管理服务监督热线12319反映,市城市管理局将依法依规落实处置。

通讯员 邬淑君 半岛网记者 梁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