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偷在即墨一居民家门口鞋柜偷取奔驰车钥匙 地下车库盗窃落网

2020-07-11 22:42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69389)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孙桂东

董某某没有正当的职业,曾前后四次因为盗窃被判刑入狱。不过出狱以后不思悔改,仍然不肯收手。最后跑到别人门口偷取奔驰车钥匙,本想去车里投现金,没想到一无所获,最终被警方抓获归案。

201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至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九路和临西十路之间的天源物流应聘工作,后趁该单位员工宿舍内无人发现之机,窃得曹某咖啡色外套一件、黑色裤子一条,裤兜内有钱包一个,内装人民币200余元、曹某身份证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等物品后逃离。赃款挥霍,曹某的身份证和中国农业银行卡已被缴获,其他物品被丢弃。

2019年8月28日7时30分许,董某某在李某位于青岛市李沧区东李花园,趁李某在卫生间洗漱之机,窃得李某白色苹果8手机一部、粉色华为荣耀8手机一部、阿某手表一块。董某某逃离后将上述物品销赃,获款人民币1300元,赃款挥霍。

2019年12月12日15时许,董某某至即墨区店子山三路某小区,由上至下逐层翻找住户门前鞋柜欲窃取财物,后在该单元1001户门前,窃得程某放置在门前鞋柜内的钥匙一串,上面带有奔驰汽车遥控器一个(价值人民币2065元)、奔驰汽车遥控器一个(价值人民币3328元)等物品。后董某某至该小区地下二层停车场,利用窃得的奔驰车遥控器打开程某的鲁B×××××号黑色奔驰轿车,因车内无贵重物品,遂在窃得鲁B×××××号车辆行驶证一本后逃离。程某的鲁B×××××车辆行驶证、奔驰车遥控器两个、钥匙一串等涉案物品已被缴获。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李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