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 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2020-07-23 18:19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49211)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王丽平

为更好地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日前,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通知,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科研助理是指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的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应创新工作机制,采取包括签订服务协议等多种方式选聘科研助理,明确设置科研助理岗位的相关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统筹,支持各级各类科研创新平台和团队(项目组)结合承担项目和经费等情况设置科研助理岗位;鼓励经费较少的项目组联合设置科研助理岗位;鼓励国家、省、市人才计划入选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和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按需设置科研助理岗位。各单位要增强选聘科研助理工作的开放性,积极吸纳外部毕业生,不得设置仅招录本校(所)毕业生等限制条件。

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主体,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各类市科技计划项目中,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相关工作。上述科技计划主要包括:青岛市局区(市)会商专项,青岛市重点研发专项、青岛市科技创新人才与平台建设专项、青岛市科技惠民示范引导专项、青岛市科技服务业培育专项、青岛市创新创业引导专项等专项计划及其子类别计划项目。

通知提到,支持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将青岛承担国家、省、市科研项目的单位纳入青年见习基地,见习津贴从项目劳务费中列支,对吸纳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单位的实际签订服务协议等,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服务期限等内容,并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具体要求,参照本单位同级同类岗位确定科研助理薪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为科研助理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高校毕业生在担任科研助理期间,其户口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项目单位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档案可参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转递至项目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服务协议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签协议,其户口和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就业后工龄与科研助理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此外要建立完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助理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深化单位内部科研管理改革,逐步建立起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能进能出、流动顺畅的科研助理队伍。加强科研助理岗位培训和职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提升科研助理能力水平、服务质量,拓宽成长空间,完善科研助理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对参与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助理,严格落实各项保密工作要求,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