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两重型自卸货车追尾 一驾驶员当场死亡

2020-07-24 16:12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45265)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 曲海青 栾心龙

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做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青岛交警持续加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工作力度,对发生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开展深度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推动相关部门、行业、企业整改问题和追究责任。

2020年5月13日1时10分许,赵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高新区祥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锦安路路口处时,与程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追尾,致赵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立即对此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展开调查,对交通事故进行认定,会同高新区管委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经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赵某驾驶机动车辆未保证安全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赵某驾驶的机动车辆,未察明前车的行驶情况并确保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赵某驾驶的机动车辆严重超载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驶中与前车追尾相撞,导致当场死亡,是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包括:程某在车上道路前,未对车的安全性能进行认真检查,驾驶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装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程某在车上道路前,未对车的安全性能进行认真检查,驾驶车辆未在车身或者车厢后部黏贴符合技术条件的反光标志。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程某驾驶超载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对此,交警部门立即开展相关工作,落实深度调查工作措施,一是,赵某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在事故中已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二是,程某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对其超载行为依法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程某所属青岛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对程某出车前未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的行为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三是,青岛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断强化驾驶员安全教育管理,高度关注、坚决杜绝驾驶员带病上岗、上路问题。四是,青岛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员的管理,完善车辆源头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车辆定期维修和检测制度,严禁车辆带病运行。认真梳理公司所有车辆,排查类似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各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