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女友的钱,我可以动吗?”检察官这样说

2020-07-28 14:09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36980)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 杨璐 黄娜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底,田晓光和王晓莹开始处男女朋友并同居,但二人依旧各自管理各自的财产,因田晓光养挖掘机干工程回款慢,两人在一起时多数都花王晓莹的钱。2018年10月,田晓光趁王晓莹出门忘带手机时偷偷试出王晓莹的支付宝密码,从王晓莹的蚂蚁借呗中借了一万元钱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一个月后,王晓莹收到银行的还款短信提醒时,质问田晓光,田晓光才承认是自己操作手机偷偷借的。王晓莹很生气,要求田晓光赶紧还上。然而,直至二人分手后,田晓光也依旧没能将当初偷拿女友王晓莹的钱还上,于是王晓莹选择报警处理。

检察官说法:

犯罪嫌疑人田晓光趁被害人忘带手机之时偷偷试出被害人的支付密码从而借出一万元归自己使用,直至被害人收到还款短信提醒时向其询问其才承认,犯罪嫌疑人拿到该一万元之后随即用于归还个人借款,且直至案发都未归还给被害人,足以认定其对该一万元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二人虽系同居男女朋友关系,共同生活,但二人财产并未混同,被害人银行卡内的钱款不属于共同生活资料,被害人也并未告知犯罪嫌疑人密码、并未授权犯罪嫌疑人可以随意支配其钱款,故犯罪嫌疑人应系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同居男女朋友并非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不适用“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即便是同居,如若没有法律所认可的家庭成员关系,也应该对对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保持距离,否则就有可能将自己置于法律惩处的范围之内。(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