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规范新房交易征意见 网签“抵押房”“问题房”不予备案

2020-08-11 07:33 大众报业·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53068)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郭振亮

房屋显示已设定的抵押未注销的、不在预售许可的、被查封限制房地产权利或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禁止交易的……服务平台自动识别新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的相关信息,对于六大类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支持。

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市新建房屋交易行为,保障新建房屋交易公平公正,维护新建房屋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屋交易市场平稳健康发展,8月10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对《青岛市新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平台自动识别房屋“身份”

现行《青岛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系2005年6月制定出台、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随着时代的发展房地产市场形势已发生较大变化,部分规定已无法满足群众要求和管理需求,亟待修订。本次修订设置了网签合同不予备案的规定。其目的一是提醒交易当事人,订立合同后有不能备案的可能,提请当事人注意;二是将预售资金监管和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相关联,实现对交易弱势一方的权益保护。

按照办法征求意见稿,服务平台自动识别新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的相关信息,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支持:交易的房屋不在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或不动产首次登记范围内的;房屋已被交易,显示“已认购”“已签约”或已设定的抵押未注销的;建设单位名称与核准预售许可的预售人或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所有权人名称不一致的;新建房屋预售的,经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核算,预售资金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合同内容不完整,相关信息录入不全的;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限制房地产权利或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禁止交易的。

认购协议签订60日内转签

据了解,此次修订在合同签订、合同确认、备案方式、市场监管、信息应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制度设计。

按照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建房屋买卖的,当事人可先签订新建房屋认购协议再签订新建房屋买卖合同,也可直接签订新建房屋买卖合同。先签订新建房屋认购协议的,买卖当事人应当在新建房屋认购协议签订后60日内转签新建房屋买卖合同,逾期未转签新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新建房屋认购协议备案将自动撤销,服务平台恢复显示该房源为“可售”标识。其他人要求购买“可售”状态新建房屋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网签合同启用电子签章

本次修订将现行办法规范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扩展到规范新建房屋交易合同的范围,将买卖、租赁、抵押合同的网签备案行为一并规范。按照规定,合同的订立系交易当事人在依法、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交易当事人是合同订立的责任主体,对网签合同备案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备案机构在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时应按安全、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办理。

在新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程序办理流程方面,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在草签合同上签字盖章确认后,通过服务平台填写新建房屋交易合同。正式网签合同内容确认无误的,当事人共同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电子签章)并设置交易合同密码,同时将该合同提交备案。

购房者提前知晓“特别项”

据介绍,本次修订突出认购协议网签备案的重要性,同时可使交易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对交易当事人各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达到规范交易行为,保证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的目的。

房屋交易应该是群众日常生活中最大宗的商品交易行为,交易合同又属专业性极高的民事法律文件,交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受市场环境、交易经验、监管尺度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导致房屋交易相关的社会矛盾较为突出。因此,在订立合同前应当让交易当事人,尤其是房屋买受人或承租人签订新建房屋交易合同前,应当就交易合同签订、签字确认和办理网上备案的程序、要求和订立合同的特别注意事项、特别条款等提前知晓明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