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排档吃饭与邻桌起争执 他动手伤人被判刑9个月

2020-08-16 09:05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61869)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洪智

2019年4月9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在青岛市李沧区一大排档吃饭、喝酒,后与在邻桌吃饭、喝酒的王某发生争执厮打起来。在此期间,与王某一起吃饭的被害人孙某看到王某被打遂上前击打刘某,后刘某又与孙某厮打起来,并用碎玻璃杯击打孙某,致孙某受伤。刘某在厮打过程中亦受伤。

案发后,群众报警。民警赶至现场时,被害人、被告人均已被送至医院就诊。民警赶至医院后,双方均指认被对方打伤。经法医鉴定,孙某头皮裂伤构成轻伤二级,其左眼挫伤构成轻微伤;刘某头皮裂伤、右手裂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轻微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害人孙某看到王某与刘某发生厮打后主动参与殴打刘某,其对于激化矛盾负有责任,对被告人刘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能赔偿被害人孙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