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捡到朋友银行卡盗刷9000元 朋友报警后他害怕了

2020-08-19 14:41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49939)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孙桂东

刑法中有一项罪名叫做信用卡诈骗罪,那么是不是只有偷刷他人信用卡才构成本罪呢?偷刷别人的储蓄卡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答案是肯定的。2020年6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就依法对一名偷刷朋友储蓄卡的犯罪嫌疑人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

2020年4月27日,被害人赵林公司从崂山区搬往胶州市,找胶州的朋友刘某开车过来帮忙。刘某在帮忙过程中,在楼梯附近捡到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卡背面写着“赵”后面一串数字,非常像银行卡密码。刘某一时贪念作祟,把卡偷偷装进自己的口袋。

5月2日, 刘某又去帮赵林搬家,当晚赵林请他吃的饭。大约晚上22时30分左右,刘某开车从胶州来到即墨区移风店镇一个加油站附近停下,他拿出提前准备好的鸭舌帽和黑色的防晒服乔装一番,然后步行至附近的农商银行提款机。他猜想储蓄卡肯定是朋友赵林的,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果然不出所料,直接进入取款页面。刘某反复操作三次一共提取了9000元人民币,卡上还有余额2970元。因为特别害怕刘某没有继续提款,他从提款机处走出大约十几米,将银行卡随手扔在路边。随后刘某沿着来时的路线驾车回到胶州市家中。

一直到5月4日,赵林查看手机短信时,才发现银行储蓄卡被盗刷9000元钱,随即报警。刘某知道赵林报警后愈发恐惧,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他于5月6日向赵林坦白,当时将3000元还给了赵林,5月21日又用微信转账还给赵林6000元。5月25日,刘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以信用卡诈骗罪立案追诉。”据办案检察官陈少华介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故在信用卡诈骗中,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应包括银行卡、借记卡(储蓄卡)等在内。所以刘某偷刷朋友储蓄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刘某的一时贪念,不仅丢了人伤了朋友,而且将在自己的人生履历上留下刑事犯罪记录,真是得不偿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