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上宸幸福家装修公司说好的附加条款不认账 装修没开工仍被扣1.6万

2020-08-19 16:41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139379)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孙桂东

签合同的时候说的很好,先交24000元部分装修款,如果不装修全额退,如今再去找,公司领导不认账了……近日,市民冯先生向半岛记者反映,他今年5月份到青岛上宸幸福家装修公司商谈装修山科大人才公寓房屋事宜,如今因为要去外地工作没法装修,对方反而要扣除总装修款8万元中的20%,到底是咋回事?

冯先生说,5月5日早上到青岛上宸幸福家装修公司商谈装修山科大人才公寓房屋事宜,在签署合同时,因担心后面有其他原因无法按原计划装修房屋,遂要求公司代表郭经理在合同中写明“如因个人原因无法装修,退还装修款24000元”,并再次与当时的主管经理于总确认,在看到合同已写明并得到于总确认后,正式签署装修合同,并缴纳前期装修款24000元。

6月17日,冯先生得到正式通知,自己工作要进行调动,房子也会被收回。冯先生第一时间通知装修公司,并商谈退款事宜,公司代表张经理在此期间离职。一开始,对方让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并向上级反映。冯先生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后,对方却回复要扣除总装修款80000的20%违约金。

之后,公司安排江经理进行协商。江经理表示合同的附加条款是销售经理张经理的个人行为,合同没有得到公司法务的认可,不代表公司行为,后又表示要出示工作调动的纸质证明,向公司法务申请,于是为配合他们的所谓公司流程,冯先生8月12日又再次向甲方提供了纸质证明材料,8月14日给予答复说还是要扣除总装修款80000的15%违约金。

随后,记者采访了青岛上宸幸福家装修公司的江经理。江经理表示,当时负责谈合同的员工已经辞职。两个人具体怎么谈的,他们没有办法核实。而且,合同是一式三份,其中两份有补充条款,但是公司存档的一份并没有。他们咨询了公司的法务人员,并不承认这份条款的法律效力。另外,冯先生目前已经投诉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他们也在等到相关部门的处理办法。如果还是无法解决,建议冯先生走诉讼途径。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维永说,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当中附加的条款,需要得到双方的确认。如果冯先生能证明,当时合同的订立确实是装修公司员工的真实意思表达,那么附加的条款内容也应该认定有效。冯先生提供了相关证据后,装修公司应该退还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