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诸城不按规定悬挂号牌的首张罚单已开出!

2020-09-02 17:54 诸城交警阅读 (58621) 扫描到手机

昨天(9月1日)起

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

将不得上路

否则将面临处罚

同时,

全市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

专项整治行动同步开展!

当天上午,

不按规定悬挂号牌违法行为的

首张罚单已开出!

根据《全省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挂牌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鲁公交【2020】46号)要求,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挂牌工作截止到8月31日。

9月1日起,未悬挂电动自行车正式或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另外,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有以下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请知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七十条,非机动车未登记上路的,处20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以20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20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非机动车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20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20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非机动车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50元罚款。

希望大家能做到:
依法挂牌,安全骑行
规范停放、共建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