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提取、还商贷提取 提取公积金前先了解这两种情形

2020-09-06 16:23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51935)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于红靓

近日,有网友咨询公积金提取问题,该网友名下有住房、需还房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情况,给出了详细解析。

购房提取,可提账户存储内余额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如您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有余额,可申请提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I类借记卡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外,还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相关申请材料。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凭证原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提取额度为:职工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还商贷提取,提取额度有明确规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职工办理的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符合规定可到公积金管理处柜台开通网厅商贷自助提取业务,开通后职工可按月在公积金网厅办理自助提取,提取成功后提取金额会划入您登记的Ι类借记卡中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中;如职工办理的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需持提取材料到公积金管理处柜台办理提取,每年申请提取次数不超过两次。提取额度为:职工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期间,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