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寻衅滋事……烟台4名村官成“村霸” 犯罪细节全曝光

2020-09-07 10:27 12309中国检察网阅读 (164281) 扫描到手机

原标题:组织卖淫、寻衅滋事……烟台4名村官成“村霸”!犯罪细节全曝光

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一则起诉书。

案件曝光了孙华东、初朝晖等7人组织卖淫、寻衅滋事案,

该团伙中,4人曾在烟台任职村官,检察院通报如下: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莱检公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孙华东,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1197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原烟台市**区**街道**村委主任,现住烟台市**区**街道**村。2006年12月18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被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3月9日因犯窝藏罪、故意伤害罪被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十个月。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初朝晖(曾用名初孝言),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11978********,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原烟台市**区**街道**村委主任兼村支部书记,现住烟台市**区**街道**村。2009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永庆(绰号:三哥),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1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原烟台市**区**街道**村委主任,现住烟台市**区**街道**村。2006年10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1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牟少良,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烟台**有限公司保安,现住烟台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06年10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11974********,汉族,大专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烟台市**区**会计,现住烟台市**区**街道**村。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永高,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11979********,汉族,初中肄业,中国共产党党员,原烟台市**区**街道**村综治办副主任,现住烟台市**区**街道**村。2006年10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1月17日因涉嫌窝藏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窝藏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7198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现住烟台市**区**楼**号楼。2018年10月24日因涉嫌窝藏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窝藏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华东、初朝晖、王永庆、牟少良、王某甲(已故)涉嫌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孙华东、初朝晖涉嫌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永庆、牟少良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某乙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孙永高、徐某某涉嫌窝藏罪一案,于2019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华东纠集被告人初朝晖、王永庆、牟少良、王某甲等人,形成以被告人孙华东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初朝晖、王永庆、牟少良、王某甲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自2005年5月起,在被告人孙华东的组织下,该犯罪集团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卖淫违法犯罪活动,另该犯罪集团在被告人孙华东的组织下,操纵农村基层选举,如2017年**区农村换届选举时,操纵**区**村、**村的换届选举,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2016年1月,被告人孙华东、初朝晖为牟利在烟台市**区**大厦**楼开设带有色情服务内容的**酒吧。自2016年3月**酒吧开业以来,被告人孙华东、初朝晖指使魏某甲、韩某甲(已判刑)等人组织招募小姐十余人,在酒吧内外通过提供脱衣舞表演、性服务等方式进行色情表演、卖淫活动,被告人孙某乙在明知被告人孙华东、初朝晖等人经营的**酒吧内存在色情服务内容的情况下,仍协助从事开设银行账户、管理酒吧账目等工作,为组织卖淫犯罪提供帮助。自2016年3月10日至同年6月25日,**酒吧组织黑某某、胡某甲等十余名女公关以“出台”“包夜”形式在酒吧包房、**区**酒店客房等处卖淫一百余次,酒吧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6560元。

(二)寻衅滋事罪

2005年5月24日,被告人初朝晖因其女友与胡某乙女友发生争执,遂纠集王某甲、初某甲等人到**电子厂,双方发生殴打,后被告人初朝晖纠集被告人孙华东,被告人孙华东又纠集被告人王永庆、牟少良等人至**区**电子厂附近,胡某乙纠集贺某乙等人,双方在**区**附近持械斗殴,其中胡某乙被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胡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期间王某甲又纠集初某甲等多人至**电子厂将门卫张某甲打伤。

2005年7月22日,被告人孙华东伙同被告人初朝晖以及孙某丁、孙某戊(另案处理)、王某甲等人在**区**练歌房酒后无故滋事,因被告人孙华东与服务人员发生争执,被告人初朝晖以及孙某丁、孙某戊、王某甲等人遂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财物,将吴某乙等人头部等处打伤,将练歌房吧台内房间门砍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三)故意伤害罪

1、2008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初朝晖在**区**村委与孙某癸因琐事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期间被告人初朝晖用水果刀将孙某癸的腹部、右大腿捅伤,经法医鉴定,孙某癸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2、被告人孙华东指使孙某戊、刘某甲、王某甲以及被告人王永庆、牟少良、孙永高于2005年10月27日至**区**村,将杨某丙(曾用名杨某丙)、王某丙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丙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杨某丙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四)窝藏罪

1、2016年以来,被告人孙永高在明知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孙华东、初朝晖、孙某乙三人的情况下,仍以帮助被告人孙华东办理电话卡、提供资金和他人身份证等方式窝藏被告人孙华东等人,帮助被告人孙华东等人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

2、2017年以来,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孙华东、初朝晖等人的情况下,仍以帮助被告人孙华东办理电话卡等方式窝藏被告人孙华东等人,帮助被告人孙华东等人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华东组织多人卖淫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初朝晖组织多人卖淫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网络配图,与本文无关)

被告人王永庆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少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乙协助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永高明知他人犯罪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犯罪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