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 青岛维客被罚5000元

2020-09-11 20:08 信网阅读 (134145) 扫描到手机

原标题: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 青岛维客被罚

近日,记者获悉,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金水路超市因在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主管部门依法对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金水路超市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针对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金水路超市销售的“黄蛹(大)”标价为29.98元/500g,实际售价为67.96元(合33.98元/500g)的违规行为,依据上述规定,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金水路超市被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为核实该案,记者通过查询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及金水路超市门店的企业年报,联系到了双方。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清楚此事,而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金水路超市称她们压根就不是超市人员,随后挂断电话。

记者还联系到了对该超市进行执法的李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证实了该案。记者 赵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