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标签项目不合格 青岛鑫嘉诚荣商贸被调查

2020-09-22 17:46 信网阅读 (95149) 扫描到手机

原标题:商品标签项目不合格 鑫嘉诚荣商贸被调查

信网9月22日讯  近日,信网获悉,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0年6月份组织的监督抽检中发现,李沧区乐阳华生活超市经营的糖某某西瓜形泡泡糖因标签项目不符合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所属的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后,了解到该商品是从青岛鑫嘉诚荣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因乐阳华生活超市已履行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遂被免予处罚。而供货方青岛鑫嘉诚荣商贸有限公司将交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2020年6月3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李沧区乐阳华生活超市经营的糖某某西瓜形泡泡糖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2020年6月10日,该检测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商品的标签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针对上述情况,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进行了调查,了解到上述产品是乐阳华生活超市从青岛鑫嘉诚荣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6袋,单价为4元/袋,其中11袋于2020年6月3日被抽检公司以每袋5.8元的价格买样,剩余5袋于抽检当日被超市退货给青岛鑫嘉诚荣商贸有限公司。

调查中,乐阳华生活超市提供了进货单据、退货单据。在采购时向供货方索要了送货单、退货单、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020年7月17日,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供货商青岛鑫嘉诚荣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送协助调查函,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于2020年7月30日回函,对乐阳华生活超市的进货及退货情况进行了确认。

鉴于乐阳华超市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超市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抽检不合格问题,信网了解到,李沧区乐阳华生活超市已经提交《整改报告》,不合格产品已在抽检当天进行退货处理,并表示下步将加强采购环节管理。

随后,为了解具体情况,信网曾尝试联系供货方青岛鑫嘉诚荣商贸有限公司,但是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电话提示无法接通。

信网从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已经将该批次不合格情况通报移送产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由他们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信网记者  岳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