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借款人家中打砸拘禁泼机油……青岛市南法院一审宣判王占智等1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

2020-09-26 22:00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84860)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洪智 孙桂东

2020年9月26日,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王占智等1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王占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宋伟、刘永、张志强等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七年三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相应判处罚金。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冻结、查封、扣押的各被告人房产、车辆、存款及物品予以没收,折抵财产刑或依法处置。

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始,被告人王占智先后以“首佳投资公司”、“德仁桥服务部”的名义,在报纸上刊登民间借贷广告对外宣传,开始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并陆续纠集被告人张志强、宋伟、刘永等人加入。自2008年10月起,在被告人王占智的组织、领导下,该犯罪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对外宣传,招揽社会群众借款,继而以“保证资金安全”、“提供借款担保”等为由,诱使或迫使借款人及其亲友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并采用预先扣除“砍头息”、“转单平账”、签订双倍借款合同等方式虚增借款金额,通过制造银行资金走账流水形成虚假给付事实,并采用暴力、威胁等违法犯罪手段进行催债、收房,非法占有借款人及其亲友的房产及财物。自2008年至2013年期间,骗取、强占借款人及其亲友房产20余套及钱款等财物,聚敛财富近1500万元,多达100余人被该组织诈骗、滋扰、拘禁和威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中,2008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王占智以“砍头息”为名虚增对王某、韩某夫妇的借款数额,并指使被告人孙洪亮、张志强和王占华以暴力、威胁手段对韩某及其亲属进行索债、收房,致一人死亡。

以被告人王占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王占智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按照组织分工,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多次进行“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以所谓确认“还款能力”为由,事先现场查看借款人房产,在索债时聚众到借款人家中或工作地点实施殴打、拘禁、打砸、泼机油、喷油漆字、侵入住宅等暴力行为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恐吓等“软暴力”威胁行为向借款人及其亲友施压强行索债。该组织共实施诈骗犯罪39起,寻衅滋事犯罪11起,非法拘禁犯罪9起,非法侵入住宅犯罪1起。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组织成员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具备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撑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相关区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市南区人民法院认为,以被告人王占智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王占智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除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市南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姜爱君、部分市南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害人等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