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他人住宅辱骂恐吓 胶州法院一审集中宣判恶势力犯罪案件3案22人

2020-09-30 19:56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53521)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洪智

9月29日至30日,胶州法院集中宣判了3起恶势力犯罪案件,涉及22名被告人。

今年以来,胶州法院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扛牢维护稳定第一责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牢牢把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攻方向,克服疫情影响,运用“多线互联+线上审判”模式,从重从快审理了一批涉黑恶犯罪案件,确保“黑财清底、案件清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共依法受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6件28人,已审结5件26人。

一、被告人刘某鹏等9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二案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鹏等7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以纪某兴、逄某旭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和2020年7月24日向我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刘某鹏、徐某栋在胶州市注册成立某投资有限公司,从事对外放贷业务。公司成立后,刘某鹏拉拢被告人刘某辰提供放贷资金,召集被告人徐某栋、董某涛、周某欢,发展客户、追缴欠款,纠集被告人李某、逄某达、纪某兴、逄某旭等人追缴欠款,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较稳固的组织架构。该犯罪集团为催讨欠款,有组织地实施纠缠、辱骂、恐吓等行为,并通过强立债权、虚增债务、侵入他人住宅、帮助伪造证据等方式,诱骗、迫使被害人按照虚高金额还款,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鹏等9名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层级明确,经常聚集在一起,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刘某鹏等人符合恶势力集团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以被告人刘某鹏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告人徐某栋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告人董某涛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周某欢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辰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逄某达、逄某旭、纪某兴等四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上述9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

胶州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犯罪过程中发挥的作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处刘某鹏等9名被告人七年六个月到一年不等的刑期,并依法判处数额不等的相应罚金。9名被告人均服判并当庭表示不上诉。

与上述案件一并审理的王某峰等12名被告人因构成诈骗罪,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峰伙同被告人高某、臧某、王某、王某满、胡某滋、迟某明、周某东、周某、王某军、陈某成、王某辉编造以支付高额中介费、服务费就无需还款的虚假信息,对外发布、招揽客户,将被害人介绍到上述刘某鹏、刘某辰处进行借款,并以此骗取被害人高额中介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峰虚构事实,伙同他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综合12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犯罪过程中发挥的作用、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及犯罪前科等情况,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二、被告人邢某朋组织卖淫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11月,任某革、孙某峰(均已判)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组织多名失足女在沙美岛和诗雅娜卖淫,并纠集多人,统一管理、分工协作,严重败坏当地社会风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邢某朋在沙美岛、诗雅娜负责招募时面试、开会传达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批准请假、定期发放卖淫提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朋明知他人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积极参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活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被告人邢某朋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