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两级法院对10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133人集中宣判

2020-10-01 09:11 大众报业·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156612) 扫描到手机

城阳法院远程视频宣判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现场。(法院供图)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洪智 通讯员时满鑫 姜金龙

9月26日至30日,青岛市两级法院依法对10起133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公开开庭宣判。

其中,市南法院宣判了王某智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城阳法院宣判了王某波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崂山法院宣判了赵某韶等4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三起黑社会性质组织均在当地有组织地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人数众多、犯罪组织相对稳定、行为恶劣,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此外,市北法院、城阳法院、即墨法院、胶州法院还宣判了王某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诈骗、敲诈勒索案,王某刚等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诈骗、敲诈勒索案,于某杰等1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刘某鹏等1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诈骗案及参与恶势力犯罪的方某杰、邢某朋、逄某旭、纪某兴4人,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

赵某韶黑社会组织

47人被判刑

崂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韶等人自2003年至2013年先后注册成立或从他人处购得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青岛新华尔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华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青岛青城武术俱乐部,并于2013年7月合署经营,悬挂“青成集团”门牌。通过实施非法讨债、插手民间纠纷、欺压残害群众等违法犯罪行为,青成集团逐步形成了被告人赵某韶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田某、冯某甜、赵某等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邵某文、赵某泰等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张某东、刘某、马某俊等为一般参加者的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较为稳定的组织结构和较明确的层级,参与人数较多,存续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自2015年至2017年期间,赵某韶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谋取经济利益,在被告人赵某韶的组织、领导下,通过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为催收债务和不良资产,实施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插手民间纠纷,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逞强争霸,随意殴打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故意伤害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为惩罚公司人员离职后提出劳资赔偿,随意殴打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赵某韶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多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影响,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崂山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赵某韶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4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非法放贷暴力讨债

逼得他人跳楼自杀

城阳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波自2013年起先后成立青岛零伍叁贰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青岛东方金岸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从事非法放贷及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王某波为组织、领导者,以姜某龙、安某亮、李某英为骨干成员,组织稳定、层级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在从事放贷业务过程中大肆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采取签订空白合同、伪造资金流水、肆意认定违约及“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等非法手段,恶意垒高借款人债务,通过言语威胁、非法拘禁、滋扰纠缠等暴力、软暴力手段索要债务,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造成1人跳楼自杀、1人自杀未遂、多人被迫卖房或搬离住房等后果,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在城阳区借贷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城阳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波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

侵入住宅伪造证据

恶势力团伙被打掉

9月29日至30日,胶州法院集中宣判了3起恶势力犯罪案件,涉及22名被告人。

胶州检察院以刘某鹏等7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以纪某兴、逄某旭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和2020年7月24日向胶州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刘某鹏、徐某栋在胶州市注册成立某投资有限公司,从事对外放贷业务。公司成立后,刘某鹏拉拢被告人刘某辰提供放贷资金,召集被告人徐某栋、董某涛、周某欢,发展客户、追缴欠款,纠集被告人李某、逄某达、纪某兴、逄某旭等人追缴欠款,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较稳固的组织架构。

该犯罪集团为催讨欠款,有组织地实施纠缠、辱骂、恐吓等行为,并通过强立债权、虚增债务、侵入他人住宅、帮助伪造证据等方式,诱骗、迫使被害人按照虚高金额还款,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鹏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告人徐某栋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告人董某涛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周某欢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辰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逄某达、逄某旭、纪某兴等四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述9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

胶州法院依法判处刘某鹏等9名被告人七年六个月到一年不等的刑期,并依法判处数额不等的相应罚金。9名被告人均服判并当庭表示不上诉。

与上述案件一并审理的王某峰等12名被告人因构成诈骗罪,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峰伙同被告人高某、臧某、王某、王某满、胡某滋、迟某明、周某东、周某、王某军、陈某成、王某辉编造以支付高额中介费、服务费就无需还款的虚假信息,对外发布、招揽客户,将被害人介绍到上述刘某鹏、刘某辰处进行借款,并以此骗取被害人高额中介费。

法院还宣判被告人邢某朋组织卖淫案。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11月,任某革、孙某峰(均已判)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组织多名妇女在沙美岛和诗雅娜卖淫,并纠集多人,统一管理、分工协作,严重败坏当地社会风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邢某朋负责招募时面试卖淫女、给卖淫女开会传达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批准卖淫女请假、定期给卖淫女发放卖淫提成。法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朋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构成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