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老人买理财产品引纠纷 市南法院这样处理

2020-10-05 09:55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45948)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洪智

龙某年近七旬,2018年4月曾前往P银行某支行,原计划将60万元存入定期,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某款理财产品收益较高,远比定期存款更为合适。在工作人员的推荐下,龙某将60万元全部用于购买该产品,认购期一年。2019年4月,龙某前往P银行赎回产品时,被告知所购买理财收益全无,本金损失10%。据了解,龙某所购理财产品属高风险产品,故龙某认为,工作人员未尽审慎评估义务向其推荐不适宜的高风险理财产品,存在严重过失,因此应当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P银行则表示,龙某购买该产品系自愿,且在购买后,工作人员曾两次致电回访,确认其购买意愿及对理财相关问题的认知度,龙某均表示认可和知晓,因此对理财损失应当自担风险,银行不予赔偿。龙某曾多次与P银行沟通协商,始终未果,后向市南区法院提起诉讼。

市南区法院将本案委派至青岛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进行调解。调解中,龙某表示,购买理财产品时,工作人员曾明确告知“这款理财产品很保险,收益高”,但结果的发生令其对该行和客户经理极度不信任。龙某也十分激动,因身体状况不佳,调解员多次安抚其情绪。调解员通过与双方进行沟通,并翻阅双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得知,龙某认为自己不懂什么风险测评,完全是基于信任才购买该产品,按照工作人员的引导完成了购买全部过程。P银行则表示,根据调取理财产品的电话回访记录和购买合同,龙某的回答均为知晓,并自己签名确认,且风险测评程序规范。在龙某购买理财产品的全过程中,P银行不存在任何不当之处。调解员认为本案焦点是确定该理财产品的购买是主动认知的购买还是被引导的购买。调解员从专业角度与银行方就理财产品适格销售问题进行研讨,并从金融知识的普及与金融风险防范方面与龙某进行沟通,对于龙某的6万元本金损失,P银行从维系客户角度,向龙某提供一定补偿。龙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调解成功。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本案中,龙某虽在理财产品合同中签字,但是完全基于对银行及客户经理的信任,本身对该高风险产品并没有理性认知,对风险损失没有任何准备;基于龙某已年近七旬,P银行将风险高的理财产品推荐给龙某,存在一定的误导,进行不适格销售;因此,对龙某的损失,P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