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岗位取消了 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听青岛市人社局咋说
2020-10-07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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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全媒体记者 肖玲玲
工作岗位取消了,协商调岗意见不一,用人单位可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近日,市人社局发布一起典型案例,就此进行了解释——
事件简介:
劳动者张某于2012年4月10日入职青岛某工贸公司,从事班车驾驶员工作,正常工作至2019年12月15日, 用人单位的班车达到车辆使用年限到期报废,用人单位决定停止班车运营、取消班车驾驶员岗位。用人单位提出为张某调换工作岗位,但张某拒绝,双方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即以取消工作岗位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结论:
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之规定。
此次事件中,用人单位的班车因使用年限到期报废,其处也不再提供班车运营,故张某的驾驶员岗位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曾与张某就变更工作岗位进行过协商,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用人单位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不应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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