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租户拒交房租还拒不腾房 终因无正当理由而败诉

2020-10-16 10:12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73803)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洪智

日常生活中,人们在租赁房屋时,常常会因这样那样的问题与房东发生纠纷,甚至理直气壮地拒付房租。近期,黄岛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承租人终因无正当理由而败诉。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租户拒交房租、拒不腾房引纠纷

2015年,某公司与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刘某承租某公司的网点房用来当做茶艺室,租期为三年,年租金为六万元。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按约向刘某交付房屋,刘某仅交付第一年房租后再无下文,并以房屋常年潮湿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拒绝支付租金,租期届满后,仍一直占用房屋。在此期间,某公司多次找到刘某协商无果,2020年,某公司书面通知刘某3日内支付拖欠房租、违约金及房屋占用费用,并腾退房屋,但刘某仍拒不交纳也未搬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某公司将刘某诉至法院。

抗辩房屋质量问题却未提交证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辩称租用该房屋是出于经营茶叶目的,但因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刘某提供“合格”的房屋,房屋常年处于潮湿状态,墙体墙面严重脱落,导致很多茶叶腐烂腐败,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刘某还指出,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曾多次要求某公司修复,但某公司始终拒绝修复,因此其拒交房租不属于违约。法院审理过程中,要求刘某对自己的上述主张提交相关证据,但刘某未能提交。房屋潮湿无法达到存放经营茶叶的使用目的,但刘某仍实际占有使用多年,显然与其抗辩理由相矛盾。

法院判决:腾房、交租+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维护。刘某无正当理由欠付租金,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刘某在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房屋,应视为双方实际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某公司可随时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由刘某腾房,刘某继续使用房屋应支付房屋使用费用。综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刘某腾出网点房交付给某公司,并支付欠付租金、违约金及房屋使用费。

■法官说法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具有支付租金的义务,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付和迟延支付租金。承租人如果要拒付租金,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并且要跟房东说清楚,注意保存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否则将有可能产生争议,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