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发文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20-10-23 10:2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阅读 (129135) 扫描到手机

10月22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官微披露,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要求严格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住房租赁企业或个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并依据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纳税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或出租经批准的“商改租”“工改租”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个人支付的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个人通过政府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其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各项税费,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收,综合征收率为0。

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持有或经营租赁住房不低于1000套(间)或者建筑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的住房租赁企业。企业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套(间)数或者面积,根据企业在政府租赁平台登记备案的上一季度的平均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