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起即墨这些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20-11-06 22:10 即墨发布阅读 (205550) 扫描到手机

原标题:明年起即墨这些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

各位市民朋友:

即墨区群众有重大节日和喜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传统习俗,因燃放导致的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时有发生,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严重损害着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要求禁放的呼声越来越高,区委区政府顺应民意,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专门出台《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区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为积极响应区委区政府号召,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逐步实现全区烟花爆竹“零燃放”,共同建设清洁、安全、宜居、幸福的新即墨,特提出如下倡议:

一、争做禁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自觉遵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不在禁放区域和有关场所燃放烟花爆竹。重大节日、婚丧嫁娶及上屋架梁、开张营业等活动,不放开门炮、迎新炮、团圆炮等,使用鲜花或播放喜庆音乐等方式代替,努力在全区形成文明礼仪、主动禁放烟花爆竹的新习俗。

 二、争做禁放烟花爆竹的监督者。禁放烟花爆竹人人有责,要主动承担起烟花爆竹禁放监督责任,不仅监督制止自己的亲人朋友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还要主动监督周围其他人员,对违反禁放规定的行为要勇于说“不”,对不听制止或违规燃放行为,可以拨打110电话进行举报,在全区营造“违规燃放、人人喊停”的浓厚氛围。

三、争做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烟花爆竹禁放需要全民参与,人人都要争做烟花爆竹禁放的宣传者,要立足各自岗位,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宣传活动,指出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劝说、带动家人和朋友不买不放烟花爆竹,通过广泛宣传,实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全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自觉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引领全区人民群众积极响应禁放倡议,从自身做起,讲文明,树新风,共建共享文明美丽幸福的新即墨!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

2020年10月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关于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青威路(青威路与青荣城际铁路线交汇处向东)---潍蓝路(向 东)---龙青高速(向南)---鹤山路(向西)---204 国道(向南)---即墨城阳界(向西)---天山一路(向北)---淮涉河二路(向西)---青荣城际铁路线(向北)---青威路(青威路与青荣城际铁路线交汇处)之内区域。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三、特定条件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四、举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安部门按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五、责任追究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禁放区以外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对违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三)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5日